淺談總統大赦、特赦之權

作者: t9778 (這丟系愛台灣啦!!)   2007-10-08 23:56:16
黃帝穎/台灣青年智庫法學中心籌備委員
民、國兩黨總統候選人,針對首長特別費案未來是否大赦
或特赦出現爭執,然關於此項總統職權,乃憲法第四十條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所明文,
其中稱「大赦」者,係針對特定犯罪,已受罪刑之宣告者
,其宣告為無效;而對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
(赦免法第二條),易言之,謝候選人主張大赦涉特別費
首長犯罪,效力及於法院判決前,即讓未受審判之首長亦
能免除刑事訴追,是謂符合針對特別費制度不完足而遭犯
罪追訴首長之個案正義。
而馬候選人所認為之「特赦」,乃對於受罪刑宣告之人,
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
效(赦免法第三條),惟此等效力僅對於特別費業經有罪判
決之首長為刑之免除或使罪刑宣告為無效,未及於審判前
之追訴,恐有使先判有罪之首長免除刑罰,而未受刑之宣
告之首長,仍繼續受刑事追訴、犯罪偵查之矛盾情況。
文末,筆者認為,雖馬先生未能充分認識總統大赦、特赦
之權,然兩位候選人似對於首長特別費制度之不完善皆有
所體認,應進一步思考如何改善此項制度,使之明確、完
整,而憲法賦予總統大赦、特赦之權僅能偶爾捍衛個案正
義,而非作為通盤制度檢討、改革之萬靈丹。
東森新聞2007/09/29 00:07
http://www.ettoday.com/2007/09/29/142-216426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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