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法官做起了律師的工作

作者: rotpili (黃帝)   2007-08-18 13:40:07
賈緣/台灣青年智庫法學中心籌備委員,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公法組研究生
眾所矚目的特別費案於昨日宣判,結果卻出乎社會大眾的意料,貪污罪證確
鑿的馬英九獲判無罪,藍營百姓欣喜若狂,因為再也不用包圍法院,藍軍上
下乃自於馬英九本人此時終於開始「相信司法」,合議庭的三名法官也瞬間
成為了統媒筆下的超級英雄。但令人遺憾的,本案判決書之法律見解充滿律
師性格,辯護成分遠大於審判成分,令人難以信服。
首先,特別費「實質補貼說」並非於法有據的說法,頂多只是基於過去既有
的公務員陋習作一解套。法律本身並未有明文規定首長能將此款項收進自己
荷包裡,特別費私用本身就應該是不合法,也不具有正當性,公款私有私佔
,自然屬於貪污罪的範疇。總不能因為過去大家都這麼幹,而忽略了行為本
身的違法性,違法變合法。在台灣鄉下有多人騎機車是不戴安全帽的,因為
許多人都會這樣做,但總不會因此讓不戴安全帽的行為變成合法。
基於「實質補貼說」而認定馬英九先生沒有犯罪意圖,乃是法官修改了既有
的遊戲規則,而為馬英九本人所做的特別待遇,如前文所述,公款私有私用
本身即不合法,馬英九先生何以不知其行為構成貪污,總不能因長久以來制
度上的缺陷,就會選擇性失憶,搞不清楚特別費是公款,搞不清楚這樣叫貪
污,如果如此,今後各貪污案件都難以被舉證,因為所有公務員都會表示自
己不具犯罪意圖,大家都不知道自己是貪污。
此外,統媒稱讚該判決書考察宋朝制度,認為法官深具法學素養,實為荒謬
,宋王朝本身即是一文官腐化的王朝,不然就不需要王安石變法了,宋代的
制度本身本不具任何可參考性,法律跟歷史不應以此為不當連結。更重要的
是那是中國封建時代的制度,本身就跟民主法治社會不盡相同,在專制社會
,公款本身乃獨裁者的財產,要如何馴養其屬下是他們自己的事,但在民主
法治社會,公款屬於國民全體,如何使用都須法律規定,自不得相提並論。
中國近代的孫文先生亂抄了御史台等古制,創設考試院與監察院,但是後發
現並沒有讓這部憲法比較先進,反而製造了運作的困難度。
在判決內容中,法官認為馬英九先生捐款遠超過佔用的特別費,更是指鹿為
馬,其捐款多少僅是個人的捐助行為,跟占用公款本身是兩碼子事,而且何
以已遠超過數額而認定其並未不法,納如果並未超過呢?如果捐的少一點?
是不是就要判個五年十年。
任何司法判決都會有勝負,涉及政治人物的案件法官更不能逃避裁判,以求
法治的落實,本案自不例外,但法官所應做的工作,乃依法審判,而非為專
人量身訂做保護傘,不能越線而作律師的工作。綜觀本案的判決書,筆者看
不到法官的法律邏輯,反到像是辯方律師團的辯護書,費盡心機只為馬的清
白作解釋,難怪馬英九先生在記者會上表示:「...法官和我有相同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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