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關於教師執行校外導護(管制用路人行止)

作者: ottokang (貓貓的大玩偶)   2014-09-17 09:47:37
※ 引述《plancklin (白色其實是灰色)》之銘言:
: 1.某縣/市 導護要點也存在 但教育部承認其適法性嗎?
: 有某縣市導護要點民國10X年依舊存在
: 但教育部也不敢說那是教師職務
: 也不敢說導護出事可以國賠
: 教育部也只敢說導護教師要扛賠償責任 教育部很遺憾會重視此事
我前面已經寫過有關國賠法的要件了,列在聘約的工作自然屬於依法執行
(前提當然是有效聘約)
所以教育部說了希望將導護列到聘約,或是透過校務會議,以期周延
國賠法就已經寫得很清楚了
: 2.志工屬志工服務法適用
: 替代役者我未知 如有法律專長網友知道 還請補充
: 家長? 是指去幫學校導護的導護志工嗎?
: 一樣是志工服務法
我表達的問題是,志工這些平民百姓沒有交通指揮權,但是法令說可以做導護
但是老師卻說我沒有交通指揮權,所以不能做導護
交通指揮權,並不能作為教師不能做導護的依據
: 3.據說新北市為法規的周全支援 已將導護志工納入義交行列
: 請想想為何新北市要這樣做
新北市導護志工沒有一定要加入義交,即使真的要加入義交
也只是讓學校可以在沒有號誌的地方,讓義交有權力指揮交通,上下學更方便
跟老師可不可以依照號誌導護並沒有關係
你這個問題比較像是討論老師適不適合做導護,而不是能不能做導護的問題
: 4.你說請不要把導護工作跟指揮交通混為一談
: 很抱歉我只有在此見過你這樣說 我沒在其他地方看到這樣說法
: 可以告知你這樣主張的依據法規或部門法令嗎?
因為依照號誌導護並沒有違反任何法令啊
交通部也沒有說過綠燈過馬路可以舉手提醒,難道路上的媽媽都違法嗎?
你沒有侵害到任何人的權力,適用消極的依法行政,這沒什麼問題
: 5.導護教師對於學生的用路違規行為有沒有阻止的必要?
: 這一點你一直沒有正面回答 只以用路人闖紅燈舉例
: 學生的呢? 需不需要阻止?
: 阻止不及的學生用路違規行為所致生的人損財損 導護教師需不需要負責?
: 這才是我一直要講的重點
: 如果要導護教師為學生違規行為負責 就是我認為民法247-1 的不對等
: 要人扛這麼大的法律責任 給負報酬不對等 加重單方責任
: 也是我主張即使列入聘約也無效的原因
我前面就有正面回答了,指揮交通的並不是老師,而是號誌、交通規則
學生無視交通號誌,硬要闖紅燈,你已經吹哨舉旗了,導護老師為什麼要有責任?
那這樣學生在你面前跑出去跳樓,老師阻止不急,老師是不是也要來負責一下?
那這樣在高樓層上課的老師,是否可以主張因為學生有跳樓的風險
所以在高樓層上課,加重單方責任,聘約無效?
你有適當的作為,我真的看不出來導護到底哪裡聘約不對等
: 6.導護適用國賠與否 以列入聘約為條件?
: 讓國家掏錢的行為 只要地方學校把那些行為列入聘約 國家就會掏錢?
: 這在層級與分權概念上似乎說不過去
: 你說列入聘約的行為即符合國賠 這說法我只有在這見你這樣說過
: 還沒見過其他法規或部門公文這樣說
: 故我存疑
國賠的要件在於公務員執行職務,老師的職務並不限於聘約
但是"合法的"聘約內容當然是職務,上面已經論證過導護工作列入聘約合法
教育部也如此建議,那麼,你希望校長出具書面保障,聘約就是這一個白紙黑字的保障
校務會議通過的辦法、校長蓋章的辦法,也是比照辦理
當然,這兩個強制力是沒有聘約這麼強的,但是依照學校的辦法做導護
也是依法執行職務,自然也符合國賠法要件
: 畢竟以過去看過不少學校聘約的經驗
: 有學校還把擔任合作社理監事列入聘約
: 甚至你現在拜估狗大神 查"教師聘約+合作社"
: 還可看到台中市某國中102年的聘約上還列著此條
所以這個聘約有問題啊,因為合作社已經被認定非教育相關業務
但是導護有被這樣認定為跟教育無關業務嗎?
: 再貼一次公文好了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0.4.12公保字第9000310號書函
: 二、 查最高法院五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九十六號判決意旨謂:
: 「機關福利社之業務與該機關本身之公務不同。......」
: 以公立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之性質與機關福利社之性質相同
: ,則公立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之業務,即非屬學校公務範圍。
: .....
: 此爭訟即非屬首揭法令所稱因公涉訟,從而
: 無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之適用餘地。
: 7.教育部的函釋最有效?
: 我比較相信交通部答覆法院的話
: 教育部...
: 教育部連郝市長公然對媒體說要違法另採升學方式都不敢指正
: 再者 當初教育部也發了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的文
: 說這是.....消費教育/合作教育....
: "有教育相關" 教師去做很合理
: 還不是被其他單位以最高法院的判決指正不適用因公涉訟輔助
教育部的函釋是有效力的,將來會不會被司法機關打槍,這沒有一定
但是你不能"自我判斷"這個函釋有問題,就不執行啊,真的覺得有問題
就去訴願,讓司法機關裁判這個函釋有沒有問題,才能作為我們的依據
況且你前面說教育部沒有說明導護適用國賠法的適法性
但是你現在又說教育部的函釋效力可能有問題
那你到底要遵循那一種法律?那一種標準?
: 如果那些狼師很噁爛的說
: 他的作為是給予那些少男少女美好的性啟蒙 是性教育 是教育相關
: 這說法你能接受?
: 那麼
: 接受與不接受某行為與教育之間的連結說法 判別標準在哪?
: 難道加重教師責任的說法就算 減輕教育部負擔的就不算?
這個例子完全不能證明導護不能執行
狼師有侵害了蘿莉跟正太的權力,觸犯刑法,導護侵犯誰的權力?犯了那條法律?
退一千萬步說,就算有教育相關,手段也要正當啊,性交顯然不是性教育的正當手段
導護是哪裡手段不正當,請學生紅燈停、綠燈行也不行?
: 8.導護是義務?
: 我印象中有某教師因拒絕執行導護 被該校以考績處分
: 申訴省申訴評議委員會後 省申評會決議撤銷那個考績案
: 理由:導護非教師義務 不應以導護執行與否打考績 (非原文,大概意義)
你指的應該是這個
http://dao-hu.blogspot.tw/2013/01/daohu20030606.html
打乙等,跟導護有關的條件:
(二)對訓輔工作能負責盡職。
(三)對校務之配合尚能符合要求。
我也認同這個申訴,不執行導護的對於這兩個條件說真的情節還好
打乙等是過重了,最多大概到申誡吧,不過這是我的個人判斷
但是教師沒有當導護的義務,跟教師可不可以執行導護工作,是兩件事情
: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