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各位有行政經驗的老師 (我是行政新手)
最近學校儀隊參加校外的比賽,獲得了一筆20萬的獎金
這幾天我才了解到,原來這筆獎金照正常的行政程序處理的話
是不可能全數交付給學生自由支配使用的
而是入到學校公庫後,做為儀隊的計畫經費
必須利用請購的方式,將這筆金額用在儀隊特定的用途上
例如,器材設備的更新、團隊服裝的購買、校外比賽交通便當費...等
而聯誼性質的活動則無法請購動用
但問題是在學生的認知上,他們認為這是他們努力的成果
為何這筆獎金是由學校支配使用,而不是由社團自己去自由運用?
雖然請教過了學校主計、甚至校長,大致了解到這當中是有某種法律依據
但就是無法清楚的向學生說明這當中的原因
想請教的是
1. 是否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可以跟學生清楚解釋這當中的原由?
2. 學生社團出外比賽獲獎,是否只要主辦單位發公文明確指名獎金要給的對象為學生
開出學生印領名冊,學生便能確實領到這筆獎金?
3. 若是社團自行開立帳戶,是否便能順利將獎金入帳,而可自由支用?
但這麼做是否有違反法律?
勞煩有經驗的前輩們幫忙回應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