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 徵 ] 台南選務工作

作者: Rockdog (搖滾狗)   2014-11-04 09:37:15
※ 引述《kuofuchi (有鰒鰭的吳郭魚)》之銘言:
: : 推 kawaijajan : 想借這個主題請問一下,老師有擔任選務人員的義務 11/03 22:20
: : → kawaijajan : 嘛? 11/03 22:20
: 最近在我們學校網站上有看到教育部來的公文
: 大意是依據選罷法規定老師經指派為選務人員,不得拒絕
: 選罷法第58條第2項
: 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
: 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 教育部公文電子檔如下
: http://eps.ntpc.gov.tw/peolab/other/longterm/1031988325-1.PDF
之前有跟同事討論過,強迫教師接受選務工作是否涉及違憲?
舉例來說,投開票所與戶籍地不同,導致教師無法選舉如議員、鄉鎮長等!
損害憲法賦於人民的選舉權,所以違憲!
如果叫教師當日來回投開票所與戶籍投票處,兩地來回奔波增加意外風險
危及生命財產權,違憲!
不知我所言有沒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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