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Po
想請教在桃園的國小服務的老師,
目前的學校在桃園偏遠山區學校,
在103年12月中旬,
學校裡的2688增置教師A(有帶班,領月薪,次月才領薪)
在下班途中發生車禍,判定是公傷假
由B老師來代課
從12月中旬到寒假前都是由B老師協助代課
這個學期開始到目前為止也是由B老師代課
都是日薪加上導師費發給B老師
但是這星期五下班時B老師被通知
因為不是三個月以上的聘期
(A老師的公傷假是每一個月以診斷證明請假,每個月請,因為傷勢嚴重的緣故)
所以應該要以鐘點費給B老師
並追回之前的多餘薪水
B老師在學校帶班當導師也當導護也做宣導,也參與晨會,及學校行政工作及學生比賽,並非上課完就離開
以前在平地或山上短代
也是以日薪支
而且
據我們的認知
三個月以上的就是月薪支,
只兼課的就是鐘點費支,
而一般只有幾天的,帶班又參與學校教學、行政的就是日薪支,
如同一般代婚假丶產假、喪假…等。
而B老師完全配合學校的事務
現在竟然要以鐘點費支薪
並追回之前多餘的款項(約幾萬元)
真的是這樣嗎?
另外有關於短代的法條嗎?究竟該領日薪還是鐘點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