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待遇條例完成立法,全教總呼籲私校教師加入工會
◎全教總政策部2015/05/22
立法院今天三讀完成「教師待遇條例」立法,全教總表示肯定。三讀通過的「教師待遇條
例」全文共有26條,以下特別針對各級學校教師關注的導師費、私校教師待遇問題,說明
如下:
一、導師費、特教津貼改列「職務加給」:行政院版原條文明訂導師費、特教津貼均為津
貼性質,全教總為求慎重,去年即委請委員提全版本案,直接將導師或特殊教育者納入「
職務加給」(第13條),前於4月27日,經司法法制委員會、教育文化委員會聯席審查通過
,並於5月22日經院會三讀通過。
教師待遇條例完成立法,並依本會建議將導師費改列「職務加給」後,將可齊一高中職、
國中小導師費,根本解決過去幾年的爭議。
二、私校教師待遇準用公校教師規定:有關私校教師待遇問題,全教總去年即委請黃昭順
委員提案,今年3月13日,為因應行政院本文字,全教總常理會又通過以下修正文字:
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各校應依前三條規定訂定,並應
將所訂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第17
條)
全教總並於4月26日召開記者會,要求齊一公私立學校教師待遇。(新聞稿如附件1)
惟司法法制委員會、教育文化委員會4月27日聯席審查通過的係行政院版「得準用」之文
字,開惡質私校「得不準用」之疏漏。為保障私校教師權益,5月18日,台灣高等教育產
業工會、全教總等共同聲明,要求立法院盡速通過公校、私校教師待遇一體的《教師待遇
條例》。
經多方共同努力,立法院在5月21日下午4點召開朝野黨團協商,協商結論如下:
一、第17條修正如下:
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各校準用前三條規定訂定,並應
將所訂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教師加
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
二、名稱及其餘條文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三、新增附帶決議2項:
(一)為保障私立學校教師現有權益,請教育部於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中明定,在未依本
條例第17條規定與教師協議前,私立學校教師加給之支給數額不得低於本條例制定公布前
之數額。
(二)教師之薪給應包含本薪及加給,並須按月支付,請教育部於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中
明定,私立學校應訂定加給支給規範,其項目、給與條件依公立學校教師之規定辦理。
全教總的努力
有關教師待遇條例法制化,本屆(第8屆)立委會期間,全教總委請黃昭順委員於103年4月
18日提出全版本法律案,包含公私校教師待遇一致、導師費納入職務加給均入法,後為因
應行政院版條文,全教總常理會又於104年3月13日通過本會對照版,會務人員即對司法法
制委員會、教育文化委員會相關委員展開遊說。
教師待遇條例完成立法,是遲來的正義,全教總感謝各委員、各友會的協助,未來將持續
進行以下工作:
一、監督教育部「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之制訂。
二、協助各私校啟動團體協約,請私校教師盡快加入工會,以保障權益。
4/26新聞稿附件
http://www.nftu.org.tw/news/news_view.aspx?NewsID=20150427090938F0F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