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嘉市國小師超額 「先砍代理教師」

作者: louic (...)   2016-05-28 10:45:41
為什麼一定要永久聘用正式教師到退休呢?
因為,您只看了教師法第13條。請繼續看第14條
第14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
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生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有性騷擾
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九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罄規定通報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
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11、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
屬實。
12、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13、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14、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12款至第14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瑯有第13款規定之
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
併審酌案件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去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12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
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政機關核准後,予
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勢,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
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
,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制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
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
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
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
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夜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
教師。
第14-1條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
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
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
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
第14-2條
教師停聘期間,服務學校應予停留底缺,俟停聘原因消滅並經服務學校教
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回復其聘王關係。
教師依法停聘,於停聘原因未消滅前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教師評審委員
會仍應依規定審查是否繼續聘任。
第14-3條
依第四十條規定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應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停聘
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其本薪(年功薪)應予補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
一、教師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執行或受罰金之判決而易服勞役者,其停聘
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
二、教師依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停聘者,其停聘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
),俟調查結果無此事實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全部本薪(年功薪)。
※ 引述《j0958322080 (Tidus)》之銘言:
: 教師法第十三條條文如下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
: 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
: 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 統一訂定之。
: 此條法規也無規定正式教師可以永久聘任,
: 而且正式教師聘期也可以一年一聘,這樣不就可以淘汰不適任教師?
: 有什麼一定要永久聘用正式教師到退休的理由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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