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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今天審議通過「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將報請立法院審議。教育
部表示,希望藉由專法訂定,透過強化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措施、寬列經費、彈性運用人事
及提高教師福利措施等,完整規範於同一部法律,以改善偏遠地區學校教育在師資、行政
和組織上所遭遇的各種問題,保障偏遠地區學童受教權益。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共計21條,重點如下:
一、明確定義偏遠地區學校:現行對偏遠地區學校並無明確法律定義,多由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自行認定,恐影響偏鄉教育資源的有效分配與應用,爰於本條例明確定義偏遠
地區學校,並授權子法另定偏遠地區學校認定標準,俾使教育資源投入更為公平、集中,
並有明確的適用對象。
二、降低偏遠地區學校合格專任教師流動率:對於接受公費生分發到偏遠地區學校,或專
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的教師甄選,所聘任的專任教師,應實際服務滿6年以上,始能提出申
請介聘至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以穩定偏遠地區學校師資。
三、賦予偏遠地區學校教師員額編制及人事經費運用的彈性
(一)偏遠地區學校甄選合格專任教師確有困難者,得控留教師編制員額三分之一以下的
人事經費,以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代理教師,放寬其聘期及再聘次數,以符合偏遠地區學校
實際需求及減輕學校行政作業。
(二)偏遠地區國中小除置校長及必要的行政人力外,教師員額編制應依授課節數合理員
額計算,以健全其教學人力。同時,針對偏遠國民小學未滿50人且採混齡編班者,教師編
制得以生師配比五比一計算,但最低不得少於3人,避免縣市政府因財政困窘裁併學校。
四、為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權益,明定偏遠地區設立分校或分班的基準:於本條例明定一定
範圍內無國民小學且交通不便的村、里或部落,及適齡兒童達一定人數以上者,需設立分
校、分班;或採設立教學場所、安排交通工具、補助交通費的方式。
五、提高偏遠地區學校教師服務誘因,以穩定偏遠地區學校師資:
(一)提供住宿設施供教職員工生住宿者,得減、免收宿舍管理費、使用費、租金,並由
中央酌予補助住宿設施設備等費用,以提供教師住宿生活相關支持。
(二)針對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教師,及在偏遠地區學校久任且服務成績優良,授權
子法另定獎勵辦法;同時,對於自願在原校留職停薪借調至偏遠地區學校服務的教師,其
待遇及福利適用偏遠地區學校的規定,以鼓勵一般地區教師至偏遠地區學校服務。
(三)對於偏遠地區學校校長、教師及代理教師,規劃給予久任獎金及其他激勵措施,以
提高其服務誘因,降低教師流動率。
六、寬列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經費:對於各該主管機關為發展偏遠地區學校優先採取的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優先補助所需經費;另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偏遠地區學校超過基本編制員
額的薪給、補救教學經費及酌予補助住宿設施設備的費用,以減輕地方政府財政負擔,落
實平衡城鄉教育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