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PublicServan 看板 #1PNXN7rd ]
作者: ulycess (ulycess) 看板: PublicServan
標題: Re: 年金改革之魔鬼的細節
時間: Thu Jul 6 18:49:41 2017
※ 引述《oldgung (沒瞇過這麼刺激的牌)》之銘言:
: : 這不是甚麼「防脫逃條款」
: : 修法之後採用「年資併計、年金分計」原則
: 姑且不論舊法也可以年資併計,你完全忽略最重要的關鍵
: 結清年資!!!
: 結清年資!!!
: 結清年資!!!
: 新舊法都有一個共通點,允許公教人員辭職結清年資
: 舊法就不用講了,新法公務人員在第9條2項,可以申請領回自提部分
舊法14條第6項
公務人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
基金費用本息。繳付退撫基金5年以上,除因案免職或撤職而離職者外,得同時申請
一次發給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 但第86條第2項也規定的很清楚,假如你結清年資了,
: 很抱歉,那你以後就無法併計年資領月退金。
https://i.imgur.com/UXAKnMi.jpg
新法公務人員退休條例第9條2項(按:教師是在第10條第2項,我以下都用教師講)
教職員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
同法86條第1項
教職員任職滿五年,於本條例施行後未辦理退休或資遣而離職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
其任職年資得予保留,俟其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
原服務學校函轉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審定其年資及退休金。
同條第2項
前項人員支領之退休金,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規定計算。支領月退休金者,其
每月退休所得應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為什麼你每個字我都看得懂,合在一起我就不知道意思
: 簡單講,假如你辭職想結清年資,政府就給你一筆錢叫你滾,但新舊法不同的是
舊法規定未滿5年可以領回自己繳的本息,5年以上可以領回自己+政府繳的本息
然後年資歸零,以後再任公務人員年資從零起算
你也可以不領自己繳或自己+政府繳的本息
以後再任公務人員可以接續算年資
新法規定不論你幹幾年,只要離職都只能領回自己繳的本息
但是你幹滿五年,65歲之後就可以領一次退休金或者是月退休金
新舊法在5年以下離職是沒有差別的
5年以上離職,舊法可以選結清年資領自繳+政府繳本息,也可以不結清年資來接續年資
新法則不可以結清年資,只能領自繳的部分,但是65歲的時候可以領月退或一次退
你可以抱怨新法為什麼不給選結清年資,要等65歲才可以領月退或一次退
但是抱怨新法讓政府可以吃掉你的退休金,這就故意抹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