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pk (+鹽酸→氯化鋅+氫 熟)
2017-10-01 10:56:53請教各位老師
本人待的學校總班級數為50班以上
學校預估後年會超額12個老師
早期的學校超額辦法因年代已久不適用
今年校務會議提出修法
而在這個月的學校超額小組會議中
有3~4位老師提出"不分科"超額的辦法
依據台中市國中小超額介聘原則並無強制性規定一定要分科或不分科超額
但在第四條第八款提到
各校超額教師調出之優先順序應考量學校教學需求、師資結構、校務發展及教師
意願、年資因素等....,由各校經校務會議決定訂定。
而這幾位老師認為
學校教學需求、師資結構、校務發展及教師意願、年資因素這五個因素
可經由校務會議表決並改變順序
希望將年資因素排在第一,其餘四個因素放在後面
並試圖遊說其他老師將超額辦法修改成"依照年資不分科超額"
如此將可自保而不被超額
將造成分科超額應該是
A科2位、B科4位、C科2位、D科2位、E科1位、F科1位
但在不分科超額情況下
卻是A科3位、B科2位、E科1位、G科2位、H科1位、J科2位、K科1
位,C.D.F科不用超額
試問校務會議到時若通過不分科超額會有違法的情況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