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oonngenki (腳踏車狂人)》之銘言:
: 因為腸病毒必須隔離請了五天
: 但剛剛回診
: 醫生看著我臉上、手上的水泡
: 要我再多請兩天
: 下週一再去上班
: 想請問各位
: 老師腸病毒請病假的天數是否列入考績?
: 謝謝
根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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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
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
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
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二)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三)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四)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
(六)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
(七)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
(八)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學年
度經獎懲相抵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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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列入四條一款就是要達到『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的要求,
這是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