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育不該是政策失靈的遮羞布!
-論「強制食農教育4小時」
文/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
《食農教育法草案》經過了這幾年的討論與醞釀,行政院農委會終於在最近進入舉辦公聽
會的階段。對於台灣長期缺乏系統性思考的結構困境,這部法的出現,算是積極面對食物
、農業、教育跨領域的共同問題,本會寄予高度期待。
然而,魔鬼藏在細節裡。對於該法第十七條:「各級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公立各級
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其所屬人員應每年
完成四小時以上之食農教育課程,並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執行成果
。」本會必須表達強烈的質疑。
對照已上路多年的《環境教育法》來看,要求學校教職員生都必須每年參加四小時的相關
課程研習,如何「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以致造成資源浪費,本末倒置,早已不是新聞。
如今《食農教育法草案》要重蹈這樣的覆轍,本會期期以為不可。
本會覺得極為不妥的原因在於:
一、說好的行政減量呢?
小英總統在去年的師鐸獎頒獎大會上,針對「行政減量」正式回應:「教育部將持續行政
減量,年底前完成訪視評鑑簡化,並督促地方政府簡化各自評鑑指標,且提高老師接行政
職誘因,以免在繁瑣行政中迷失方向。」言猶在耳,準備闖關的《食農教育法草案》,卻
為德不卒的再次加深了學校及教師的工作。
二、請以「鼓勵」代替「要求」
「食農教育」早在各地方各級學校做得如火如荼,不管是學校結合外部資源推動或是教師
自主發起,都可以從報章媒體看到教師在這個議題上的積極主動。以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
會從2011年所推動的「麥田見學」到現在的「咱糧學堂」而言,從一開始的39學校,到去
年為止,整整暴增5倍,來到216所學校教師自主參加,教師的能動性令人佩服。再加上《
學校衛生法》第16條及第20條,也隱含著食農教育的重要性,發揮了推波助瀾的效果。
這樣看來,學校場域中「食農教育」推廣,需要的不是強制性的要求,而是提供、創造良
善的教學環境與資源,例如:相關的研習、工作坊、與農友的認識、教學分享…,讓教師
更能夠發揮在食農的教學上。更具體的做法可以是,在中央及地方的教育主管機關,增設
「食農教育」教育輔導團,在12年國教的架構下,透過更多對話及課程設計,相信教師的
專業與自主意識,絕對比把所有人聚在一起虛度4小時做表面功夫,還要深刻而長久。
本會再次重申,推動食農教育,絕對有其必要性,本會深表贊同。推動的方式可以集思廣
益,讓專業及有熱忱的老師好好發揮,但是此種「外加強迫式」的法令,是最快速也是最
粗糙的一種操作,只是讓早就被迫應付各界需求的校園更加疲於奔命,對於真正想推動的
「食農教育」,恐怕還沒上路,就先打了大大的折扣,請政策制定者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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