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兼職規定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30281
假設小弟找個「家扶」之類的公益團體,擔任鐘點工作,每週未超過8小時、保勞保
並經過事先報備簽准,應該就符合了吧!
(決定兼職前,建請細讀全部條文)
2.公教人員保險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70001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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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後,依規定得另受僱於固定雇
主,擔任具有固定工作及薪給且屬其他職域社會保險應加保對象之職務者(以下簡稱依
規定得重複加保者),自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起六十日內,得選擇溯自參加其他
職域社會保險之日起退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逾期未選擇者或選擇不退保者,其
重複加保期間如發生保險事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予給付;該段年資亦不予採認。
前項人員之重複加保年資得併計成就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之條件,並依第十
二條第二項規定計給養老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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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保險之保險範圍,包括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六項。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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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第八項所定依規定得重複加保者,其重複加保年資應計給養老給付金額之計算標
準,按平均保俸額,扣除已領受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與本保險養老給付性質相近給付(以
下簡稱其他性質相近給付)所據之投保金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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