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弟弟有個疑問
他近期想要遷居到不同城市
短期內要找房子,保母,甚至是新的工作
因此他想要辦理育嬰留停
並申請補助
(他們是夫妻,雙薪家庭,有一個未滿一歲的小孩,所以基本上是符合條件的)
問題來了
法規上寫的"提出申請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
那假如他提出六個月的申請,卻在六個月內找到工作了
理論上是要先回原公司辦理復職,然後辦理離職,再到新公司報到
但是若未滿六個月,會不會遭到原雇主的刁難
不給復職,導致喪失掉新工作的機會
問題:
在這樣的情況底下,原雇主可以用六個月未到的理由不讓該員工復職嗎?
或者是勞工法規有保障可回公司復職?
有人可以解答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