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ca738 (RJ)
2013-07-19 01:07:22照104律師寫的:
http://www.104.com.tw/area/freshman/book_content.cfm
問題1:求職者被公司「放鳥」
情境:
小美7月5日收到公司的錄取通知,小美當天回覆願意接受職務,
並且將在7月15日上班,公司卻在7月13日報到前2天通知小美
公司人事凍結,不用報到。
說明:
徵才企業的錄取通知是「要約」行為,當求職接受offer即屬「承諾」,
雖然小美還沒到公司報到,但僱傭契約已經成立。
若小美認為「被公司放鳥」造成她的權益受損,
她可依法主張徵才企業須負起不履行契約的損害責任。
= = =
不過大部分人還是摸摸鼻子自認倒楣吧,
趕快找下一份工作比較實際一點
作者:
fongn (愛克米斯)
2013-07-19 08:03:00公布公司名稱請版主統整給大家防範吧~
作者:
DuGoGo (約定)
2013-07-19 10:26:00同1F
作者:
wellkom (wellkom)
2013-07-19 10:28:00不敢公布名字是怎樣? 台灣人的美德嗎?這種事情只要所言非虛那怕站不住腳
作者:
TllDA (踢打)
2013-07-19 10:56:00這律師怪怪的 承諾至少要有表示意見 例如電話、回信之類的
作者:
TllDA (踢打)
2013-07-19 10:57:00所以收到offer後 最好有個電話或書面紀錄 表達意願
作者:
jkuser (j先生)
2013-07-19 12:50:00可以問一下 實務上到底可以要求怎樣的賠償還是只是說說而以
作者: atobela (尼瑪蛋蛋麵) 2013-07-19 14:40:00
被放鴿子已經夠慘了, 還要被鄉民嗆敢不敢公布名字
作者: frogman1128 (迷彩) 2013-07-19 23:26:00
不然誰知道真假
公布公司拉~很多年前我辭職了前公司被圓剛放鳥~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