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ntisupreme (好香喔~~~)》之銘言:
: 各位版友好,想請問大家一個問題
: 小弟今天跟主管口頭提出離職,預計3/5離開
: 可能因為剛發年終就馬上提,主管不爽
: 主管要求我隔天就離職,薪資只計算到1/29
: 如果我不願意接受,堅持要做到3/5,但公司強制要求我隔天離職
: 是否可以要求非自願離職證明?
: 感謝各位前輩解惑!
google了一下, 找到支持勞方要求給薪到原離職日的案例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10317/33252285/
摘錄
應給薪到離職日
台中市勞工局勞動基準科長李美麗指出,《勞基法》規範的離職預告期,
是依工作年資長短而定,僱主統一律定須30天前預告已違法,應改善;
另外,此案雖是勞工自動請辭在先,僱主要求提前停止到班,
由於剩餘天數非勞工不願工作,
勞工有權要求僱主給薪到原定離職的3月10日止,
建議雙方可透過勞工局協商,
電洽:(04)22289111轉勞動基準科。
==
建議原PO可聯絡當地勞工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