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差一個月滿一年,這狀況很尷尬因為申請就業保險的相關給付先決條件
是投保年資滿一年。差這一個月剛好沒得領,除非原PO在這間公司之前有一個
月以上的投保年資,不然剛好被婊到。
其次,關於資遣乙事建議原PO查閱一下勞動基準法第16~20條相關規定。了解一
下法律保障勞工的預告期間、資遣費、謀職假。
依原PO的情況建議先跟公司確定是否資遣,若是則要求依法定程序執行。基本上
要求依法給予預告期間應該就可以補足就業保險年資一年的問題,然後依法要求
資方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事後可至就業服務站申請失業補助金。
若公司要求資遣日前都必須進公司上班,則可要求每周兩天帶薪的"謀職假"。
最後,最重要的就是拒絕簽署任何"離職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