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reasurehill (49.216.179.101), 05/17/2016 1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6-05-17 14:41:20
※ 引述《NTUSTNash (台科納什)》之銘言:
: 1. 口頭OFFER本來就沒有用,這大家都有共識,所以這算白紙黑字的約定?
: 2. 原po講話的技巧有問題,這我想大家不能反對
: 3. 片面之詞上,原po打電話去是想延期,並沒有說不報到,這算失約?
: 4. 原po想要靠杯的點是HR直接叫他不要來並且黑他,
: 就片面之詞上,他們應該也有共識不去了,那HR憑什麼說他失約??
: 5. 原PO沒有拿到紙本offer,沒有簽名報到,即使是口頭offer他也沒有說拒絕,
: 不管理由是什麼,他只是打電話想延期,所以這叫失約??
: 6. HR還特地花時間上奴隸銀行去弄人,時間真多,X隆電子人資真爽
: 以下開放HR與找不到重點,一直跳針原PO講話技巧有問題的護航
: 連重點都不會抓的就不要來了。
那個,不好意思我要糾正您一下,依據我國民法的規定,不論是口頭或紙本offer都是有
效的,差別只在證明力而已,不要搞錯了。
依據我國民法的規定,除了法律強制規定或是當事人約定需要式行為者,否則依民法第15
3
條1項的規定,只要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者,不論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原po既然與人資就薪資內容及福利條件都已談定,依民法153條第2項之規定,即可被認定
雙方於必要之點已為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推定成立,更何況原po還跟人資講要延後到職
,更有很大的機會被認定有勞動契約成立之意思表示,將來如果真的打官司,很有可能會
敗訴。
如果你對法律不瞭解,可以去請教律師或各縣市政府的勞工局,不要用自己想當然耳的觀
念去理解,不然到時候吃虧的可是你自己。
作者: joijoe (還在想)   2016-05-17 14:55:00
公司要放鳥你 那怕發了OFFER都能跟你打官司 但是求職者呢?勞方資方從來就不是在同個天平上 就算民法有規定也是一樣有效的?是法院要用人 還是公司要用人?每個被放鳥的求職者都要為了被放鳥去打官司嗎?
作者: kisdd (累~)   2016-05-17 14:59:00
法院也說殺女童不用判死 那就一定是公平正義?
作者: wasidada (dada)   2016-05-17 15:03:00
可在面試過程錄音,手機通話也設定錄音當佐證
作者: joijoe (還在想)   2016-05-17 15:07:00
貼的真好 版上那些被放鳥的 都是他們不願意打官司爭取如果一個國家的求職者 連有了口頭或紙本offer都還要打官司爭取 那只顯得勞方悲哀 更顯得法律是保護有資源的人你貼得越多 只會彰顯出台灣有些公司都是比爛的我知道啊 所以您夠專業 全台灣被放鳥的你都要幫忙打官司?打了官司 結果害人家上了新聞 你要負責?我只想說 不要你以為很簡單很理所當然的事 對別人來說 未必是這樣你每天都要應付勞工委任的法扶律師索賠 那你更應該清楚勞方的弱勢 而不是上來說 打官司就可以了 這種不食人間煙火的話公司發了OFFER要反悔有的是法務打官司 勞工還要找法扶你怎會認為民法有規定 就等於公司就一定會遵守?有時間問我哪位 不如多幫版上被放鳥的人你的工作是打官司 但是勞工不是 大多數人只想好好工作 而不是被放鳥後來打什麼官司 與其事後打官司不如好好糾糾放鳥的風氣我只想跟你說 一個很基本的權利 卻要搞到上法院才能有是誰的問題?沒那麼多勞工喜歡上法院的 當然你是律師 你不同你越是強調口頭的offer就是有法律效力 只顯得勞工弱勢而已你講了這麼多還是沒改變 一個基本的權利卻要上法院才能有的事實要是offer這麼有效力 哪會一堆被放鳥的 還是這效力只存於法院?
作者: hsujerry (NHK å®…å®…)   2016-05-17 15:36:00
勞方/法扶要團結向無良企業鬥爭,噓認真分享的人沒意義吧
作者: joijoe (還在想)   2016-05-17 15:36:00
幫資方說話的是閣下啊 連基本的權利都要上法院才能有怎麼看都是勞方吃虧啊 你是這方面的專業 會不懂資方想法?to hsu大 他是很認真沒錯 但是把基本權利講的要上法院才有怎麼看都是在俵勞方而已資方寧可面對風險面對勞方的索賠 就是要放鳥 不就是吃定政府不想插手管 跟勞方不想上法院的心態你根本就不清楚勞方要的不是事後這些麻煩的補救措施而是一開始勞資雙方就要有所謂的誠信 不是想放鳥就放鳥所以你要我貼那些被罰公司的新聞嗎? 對那些擺明就是要違法的 你說的這些根本沒用 了?政府介入但公司沒改善 請問是政府無能還是假介入?辛苦你了 打這麼多只更證明勞方要基本權利 是多麼的困難如果一開始 資方就守法 不就沒這麼多事了?可能你工作量也會變少在台灣 要資方一開始就守法就這麼困難嗎?非得上法院要基本權益?你就繼續搬法條吧 如果你的法條真的這麼有用 哪會這麼多不守法的公司只有被打臉的人 才會在意被打臉跟轉生氣 如果你是真的為勞工想的話你理工科畢業? 那那些放鳥的公司 該做何解?都打官司?口頭offer倒底有沒有法律效力 有效力 不等於公司要遵守不遵守 那有法律效力又如何?就像勞基法一樣你什麼學校都不重要 重要的是 那那些放鳥的公司 何解?你糾結法律有沒有效力 卻沒想到人家公司根本不管你 罰會痛嗎?如果不會 那法律效力只是拿來嚇唬人的一直以來就不是法律效力的問題 是公司守不守法問題公司寧可被罰也不守法 這樣的法律效力不是很可笑嗎???像你這樣的高材生 也解決不了台灣資方不守法的問題 台灣勞動環境堪慮啊口頭offer有沒有效 跟守不守法有關係啊 他不守法 勞工要爭有效 不就得上法院?你以為每個人都想為了工作上法院嗎?一開始讓勞資方守法不就得了 何苦後面走法院閣下都這麼喜歡上法院的嗎??如果像你這樣的高材生也只能事後說上法院 那就這樣吧所以你還在??我都說了 offer有沒有效 看公司認不認跟上不上院 很難理解嗎?這叫很嚴重??你是特別說來讓大家笑的?法律只讓資方付出原本資方該付的 叫後果很嚴重??你一定在開玩笑我伸臉給你打 讓大家看看所謂律師的見解 拋磚引玉啊~
作者: hsujerry (NHK å®…å®…)   2016-05-17 16:38:00
X1了先補血有些事是社會整體平均素質的問題,大概只能一代代來提升從希羅奴隸制/中古莊園制/到現代聘僱方式,是有在改善的就個人而言搞抗爭多半是虧的,但對整體社會確有長遠助益
作者: joijoe (還在想)   2016-05-17 16:39:00
我說你也真奇怪 我被你打臉 你也不用修我推文吧?如果你認為資方付出原本資方該付的 叫做很嚴重 那我們對很嚴重的看法 有很大落差你只是說明 法律效力是要是法院爭取的 沒打官司就GG像這樣的案例卻沒打官司 不知多少 難道你鼓勵勞工打官司?這一點就能說明 口頭OFFER沒你說得這樣 有效要上法院爭的 才有效 那這法律 可笑可笑
作者: st930617 (宇)   2016-05-17 16:50:00
正常人本來就不會因為被放鳥去打官司 可不像公司養了法務
作者: joijoe (還在想)   2016-05-17 16:50:00
你一點都不了解平民百姓的想法 動不動就打官司?他是律師啊 打官司是工作 但勞工不是啊堅持你所謂的法律效力 然後多看看法院外的世界可以請問閣下 為什麼要刪我推文??? 那個判決連結呢??我想讓更多人知道 所謂判決後很嚴重的後果是什麼 好嗎所以現在是討論台灣還是國外??你好意思要勞工去爭取原本就應該屬於他們的東西???你的說法好像資方說 你要去法院爭取喔 不然就沒了
作者: ratiugyokai   2016-05-17 16:59:00
幫補血我覺得秀才遇到兵了...
作者: joijoe (還在想)   2016-05-17 17:00:00
為什麼一開始就應該要有的東西要上法院爭取?勞方這麼慘?我從來就沒說 法治國家就沒有法律糾紛無需上法院的 只是對於這種很基本一開始就該有的東西權益 還要上法院爭 覺得很XX而已
作者: hsujerry (NHK å®…å®…)   2016-05-17 17:04:00
嗯,其實台灣以往遇事不打官司、私下和解才是不正常的~契約、公證等概念在西方大約中古晚期就已經出現了~西方能發展到現在是經歷了無數次戰爭/革命的成果,有些東西確實要用血和鐵才能爭取到的,唉~
作者: joijoe (還在想)   2016-05-17 17:05:00
如果這種很基本的東西都還要上法院爭取 難怪律師會有工作
作者: hsujerry (NHK å®…å®…)   2016-05-17 17:10:00
現在看來很基本的東西可能是用很多前人的鮮血才換來的…
作者: joijoe (還在想)   2016-05-17 17:11:00
現在看來很基本的東西還是得上法院才爭的到
作者: gj942l41l4 (米食主義者)   2016-05-17 17:16:00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作者: Argos (Big doge is watching u)   2016-05-17 17:30:00
還告勒 人資自己提出撤掉offer 原PO也同意 阿不就合意解約問題是後面的事吧?人資後面還回去弄原PO 吃飽太閒?如果一開始人資就不願意談判 說好哪天報到就是哪天 原PO一定要來 那再來說告不告的吧?阿自己主動解約 是要告啥洨啦居然扯這個.... 好阿 那一開始其實原PO根本就沒拿到offer好了 都是HR自己亂扯的 不然為何死不肯發紙本offer?那這更糟了 打從一開始就沒有合約了 還黑人 ㄎㄎ反正HR只是跑腿 啥權力都沒阿 是吧 全都HR自己幻想原PO有錄取喔~
作者: damm (Anubis)   2016-05-17 18:26:00
舉證問題還有機會成本
作者: Argos (Big doge is watching u)   2016-05-17 20:26:00
對阿我很短阿 我就信了你說的阿 反正以後沒紙本 就都當傳話人自己空口亂講 除非傳話人就老闆 OK的阿怎麼不信邪?我信阿 超信的 呵呵還是說使者傳話口頭給offer有效 使者傳話口頭撤offer不要信還是你說了算?好八都給你啦
作者: s553303 (楓~*)   2016-05-17 21:50:00
幫補血...
作者: fireway (相信就能實現)   2016-05-17 22:51:00
想要問問,如果是當面或電話offer,沒有紙本offer,對方公司晃點自己時,在法院時該怎樣舉證?
作者: n790321 (icon)   2016-05-17 23:40:00
作者: DrTech (竹科管理處網軍研發人員)   2016-05-18 01:25:00
口頭舉證困難。光是這點就輸了
作者: foxlemon (Fox)   2016-05-18 08:03:00
幫補血,版上一堆人資?還是某些勞方都被洗腦?
作者: hsujerry (NHK å®…å®…)   2016-05-18 20:45:00
感覺關於個人應徵口頭offer舉證的部分蠻困難的,人證的部分不像工讀生有同事可以互相作證,錄音的話好像又必須先告知對方說我有在錄音,對方可能會因為錄音而不爽(?)好奇那些沒做錄音、又沒人證的案例,實務上會如何處理?還是建議一開始就提醒對方說我要錄音來做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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