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TUSTNash (台科納什)》之銘言:
: 1. 口頭OFFER本來就沒有用,這大家都有共識,所以這算白紙黑字的約定?
: 2. 原po講話的技巧有問題,這我想大家不能反對
: 3. 片面之詞上,原po打電話去是想延期,並沒有說不報到,這算失約?
: 4. 原po想要靠杯的點是HR直接叫他不要來並且黑他,
: 就片面之詞上,他們應該也有共識不去了,那HR憑什麼說他失約??
: 5. 原PO沒有拿到紙本offer,沒有簽名報到,即使是口頭offer他也沒有說拒絕,
: 不管理由是什麼,他只是打電話想延期,所以這叫失約??
: 6. HR還特地花時間上奴隸銀行去弄人,時間真多,X隆電子人資真爽
: 以下開放HR與找不到重點,一直跳針原PO講話技巧有問題的護航
: 連重點都不會抓的就不要來了。
那個,不好意思我要糾正您一下,依據我國民法的規定,不論是口頭或紙本offer都是有
效的,差別只在證明力而已,不要搞錯了。
依據我國民法的規定,除了法律強制規定或是當事人約定需要式行為者,否則依民法第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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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1項的規定,只要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者,不論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原po既然與人資就薪資內容及福利條件都已談定,依民法153條第2項之規定,即可被認定
雙方於必要之點已為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推定成立,更何況原po還跟人資講要延後到職
,更有很大的機會被認定有勞動契約成立之意思表示,將來如果真的打官司,很有可能會
敗訴。
如果你對法律不瞭解,可以去請教律師或各縣市政府的勞工局,不要用自己想當然耳的觀
念去理解,不然到時候吃虧的可是你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