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主管不給離職 要算我曠職

作者: wisdom   2016-07-24 11:33:38
1. 我認為你這個主管搞不太清楚狀況,員工曠職還資遣,有沒有這麼好的公司?
合理懷疑他連資遣跟開除都搞不懂? 不過也不能排除是原po轉達意思錯誤就是了
這裡我想可以先打住,曠職是可以直接開除的,不必資遣
(開除跟資遣的差異應該不用說了吧)
也順便說一下,適用勞退新制的人,未滿三個月也是有資遣費的。(舊制要滿一年)
新制規定是滿一年0.5個月資遣費,六個月頂。未滿一年照比例
2. 公司內規不可以凌駕勞基法之上。勞基法是最低要求,公司的規定可以優於勞基法
不能比勞基法差,差就是違法。沒有什麼公司規定是公司規定這種事
公司規定犯錯者可以鞭刑,那不就凌駕刑法之上了?
3. 回到主題,未滿三個月到底要不要預告
勞基法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基法的規定是滿三個月以上要提前十天。沒有規定滿三個月以下不用預告
所以如果你與公司簽定的勞動契約有明定這一點,三個月內需提前一週預告離職
那麼在勞基法上,公司並沒有違法,且符合勞基法精神
當然公司如果規定三個月以下要預告大於十天,明顯就違法了
重點 1. 雙方有簽定勞動契約且有明定
2. 契約內容未違反勞基法
以上兩條缺一不可,至於你跟公司簽了什麼勞動契約,正常你手邊會有一份,
快拿出來看吧。
4. 與預告天數無關,離職面談、流程,這是公司的事,不是員工的事
在規定的預告天數內,公司要自己想辦法跑完這些流程。
5. 只要公司有惡意扣薪的狀況,不要猶豫,立刻到勞工局申請調解。
建議你證據要收集起來。
※ 引述《southfox (southfox)》之銘言:
: 在南科某公司上班快滿兩個月
: 昨天上班時主動跟主管提出離職
: 結果主管說不給離職 起碼要提前一個星期
: 一定要跑完離職流程 面談 才給離職
: 說最快離職起碼也要到禮拜五
: 叫我隔天還是要來繼續工作 不來就是曠職
: 如果曠職三日就是資遣
: 我詢問該名主管 勞基法沒規定三個月內離職要提前一星期說
: 他說公司有公司規定 你離職沒提前一個星期
: 我就是記你曠職 曠職三日資遣
: 到時候被扣薪 或是怎樣
: 不要到時候來找我求情
: 我就依照公司的規定流程處理
: 勞基法是勞基法
: 公司就是有公司自己的規定 公司的規定為主
: 想請問他這說法算是威脅嗎?
: 公司規定什麼時候大於勞基法了.........
: 主管堅持不給離職 不然算我曠職&公司規定處理
: 沒遇過這種狀況
: 不知道版上是否有對離職相關比較了解的板友可以替我解惑
作者: jakkx (風藍)   2016-07-24 11:35:00
只能推…也就是說沒說明的量級不能比有說明的嚴刻,那契約中如果沒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6-07-24 11:38:00
正解
作者: jakkx (風藍)   2016-07-24 11:38:00
說明,或是剛好十天的情況呢?
作者: rcak801 (阿常)   2016-07-24 11:38:00
預告是雇主解雇你才要 受雇者不受這條限制啊
作者: jakkx (風藍)   2016-07-24 11:40:00
……法條真的要看清楚,像我這種外行人真的很容易被唬…抓不到法條的重點…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6-07-24 11:41:00
受顧者就是合約
作者: jakkx (風藍)   2016-07-24 12:20:00
去稍微翻了一下,如果原PO的CASE,改變的部分沒有寫在契約上的話就可以依14條不預告走人囉?
作者: wisdom   2016-07-24 12:25:00
沒錯,只要契約沒有明定。公司就不能主張三個月以下要預告
作者: jakkx (風藍)   2016-07-24 12:46:00
感謝,又多知道了一些東西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6-07-24 12:49:00
我看過的雇傭契約 都會連結到內規 公司的契約技術
作者: Ta152   2016-07-24 12:56:00
樓上的說說看你看過哪幾間公司的契約? 講出來讓大家查證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6-07-24 13:15:00
你看看自己的就知 何必問別人的
作者: Ta152   2016-07-24 14:25:00
科科, 是你提出說都有連結到內規, 那你要自己舉證才對而且我只是在問你看過哪幾間而已, 你在怕什麼? 講出來聽阿
作者: sad3 (投籃前的努力)   2016-07-24 16:53:00
內規在怎樣就是不能牴觸勞基法,應該很好懂!我公司主管就超瞎的,一直要用公司內規怎樣怎樣的,被吉不怕
作者: balius (愛喝鮮奶茶)   2016-07-24 18:40:00
自己看過比較多都是列在員工手冊裡而不是雇傭契約中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6-07-24 20:40:00
在約中規定員工要尊守內規 有很奇怪?
作者: Ta152   2016-07-24 21:10:00
噗, 在合約中要求員工遵守內規, 結果後來內規改了呢?這樣還有法律效力嗎?還有大學根據校規把學生退學, 結果被告上法院判學校敗訴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6-07-24 21:26:00
這是定型化契約 合不合理就是問法官
作者: Ta152   2016-07-24 21:31:00
契約連結到別的規定去會有法律效力? 你搞笑嗎?大家都知道公司內規有時候會更動, 你覺得這樣會有法律效力?更何況原原po(southfox)從頭到尾都沒提到他有跟公司簽署要離職前需要提早七天預告.
作者: sad3 (投籃前的努力)   2016-07-24 21:41:00
內規隨意亂改不公告,還怪員工不遵守...這是我公司現況要員工遵守內規當然可呀,但問題是內規牴觸勞基法!內規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作者: abaloneman (做完這Project我)   2016-07-24 21:46:00
長知識
作者: Ta152   2016-07-24 21:53:00
還有, "勞資合意"也不是萬能的, 還有員工簽了競業條款, 離職後跳槽去別間公司之後, 公司告他, 結果公司敗訴.請自行google " 封殺跳槽員工 鴻海敗訴 " 這則新聞
作者: ritaj (愛得太用力)   2016-07-24 23:41:00
如果僱用契約有寫到必須遵守公司內規及其修改和更新,那的確對員工仍有拘束力,但違反的員工或許可以吵說公司沒經過內部正式公告、公司未盡通知義務之類的,總之個案狀況不一定,修改的內規不會當然有效或無效,需視個案情況判斷但最大的前提是內規不得違法,內規違法是絕對無效的
作者: Ta152   2016-07-24 23:57:00
如果契約裡面並沒有"公司內規的全文"的話, 這樣有法律效力?除非員工有在那一大堆"公司內規的全文"上面簽字, 不然我不認為這樣有什麼實際作用, 頂多就不遵守的話扣考績而已.人家都要離職了, 人家不遵守公司內規就是不遵守, 有何用?
作者: ritaj (愛得太用力)   2016-07-25 00:11:00
其實不用寫全文喔,舉例來說,如果契約上說:若某員工違反「員工道德準則」及其修改和更新,公司有權解雇該員工,那在合約的角度來說是有效的
作者: Ta152   2016-07-25 00:40:00
拿出判例來給大家看看, 我倒想知道「員工道德準則」是如何可以解雇員工, 內容居然還可以隨意修改和更新?所謂的「員工道德準則」,又是如何凌駕在勞基法第11條之上?
作者: ritaj (愛得太用力)   2016-07-25 01:37:00
-.- 所以我的前提有說是不能違反法令嘛,如果違反公司訂定的道德規則,公司的確可以主張你不勝任這份工作所以終止勞動契約,那公司會不會贏就是個案判斷。判例我懶得找,要是覺得不會有合約上的效力,那就這樣吧,反正我的本意是提醒網友小心,因為的確事實上是有這樣操作的空間
作者: Ta152   2016-07-25 18:24:00
怎麼會有人一直以為在契約裡面寫說"要遵守公司內規"就會有法律效力? 除非那份"公司內規"也有員工的親筆簽名, 不然怎麼認定"該員工已經詳讀並同意那份公司內規"?大家都知道公司內規常常會更動, 契約的內容也會跟著他改?如果事後對簿公堂, 公司要如何舉證"員工簽約時同意的是哪個版本的公司內規" ?所以我才一直強調 "除非員工有在公司內規的全文上簽名"解雇員工與否是要依照勞基法的, 之前台中商銀就是因為非法解雇被十幾個員工告, 結果員工勝訴. 居然還有人以為用什麼「員工道德準則」就有權解雇員工, 而且還可以修改和更新?契約最基本的精神就是"雙方約定好並簽字同意的內容,非經雙方同意, 無法更改", 如果要更改契約內容, 就要重簽契約.契約連結到"隨時會更動的公司內規"上面, 怎麼會有效力呢?
作者: cocoyan (摳摳厭)   2016-07-26 00:17:00
作者: Ta152   2016-07-26 00:52:00
抱歉, 我要來噓這篇, 因為這篇對法條的解釋與律師不同http://goo.gl/2E6Ydk
作者: shrines   2016-07-26 09:10:00
樓上笑死,中文閱讀能力有問題,連結講的跟此篇哪裡衝突?
作者: Ta152   2016-07-26 21:23:00
我還想笑你勒, 這篇主張可以勞資合意七天, 我的連結內文是"如果讀者與僱主間勞動契約約定在「工作未滿2個月」的情況下,「僱主」如果要終止勞動契約,需要提前10日告知,因為這個約定比《勞基法》更能保護勞工,所以是有效的;但如果反過來,是約定「勞工」如果要終止勞動契約,需要提前10日告知,則因為比《勞基法》規定的更嚴格,則這樣的約定是無效的。" 這兩者主張完全不同, 哪裡沒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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