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關於關於即將上路的勞基法七休一例外狀況有點問題
但是好像沒什麼人討論 @@
七休一三項例外狀況中第三項:
勞工在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電廠歲修執勤,以致有必要連續工作超過六天,
可在徵得勞工同意下,最多連續工作十二天。
善意的解釋的話,就是只有年度歲修這種特殊情況可以允許連續工作十二天,
但是從不好的方面從字面解讀的話,意思可以解釋成勞工在以下狀況執勤時,
國外
船艦
航空器
闈場
電廠歲修
十二天的狀況都是被允許的 這樣的話 所有出差的工程師不是都被納入了嗎?
是目前出差工程師都已經被凹習慣 全勤不放假也沒關係
或境外本來即不受本國相關條文約束
還是我弄錯了什麼??
PS 請不要戰我國內外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