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各位解釋一下,這問題我有親自問過律師。以下內容絕對正確。
勞基法只有說明
平日
延長工時0~2小時,多給1/3
延長工時2~4小時,多給2/3
單日最多工作12小時,超過算違法。
假日兩倍工資。
要注意的法令寫法是1/3,所以1.33還是違法。
應該要給1.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4才是合法
爭議點有兩個
1.月薪如何轉換成時薪?
2.週末加班到底怎麼算?
這兩點在勞基法是沒有說明的。
所以勞委會發布了一大堆解釋函來補這些漏洞。然後就是大家看到的超垃圾算法。
好玩的地方來了,勞委會解釋函叫做行政命令。
法官判案只要照勞基法來判,不用管行政命令。
意思就是說打官司的時候,勞工不需要提出解釋函來砸自己的腳。
勞工就直接用兩倍時薪寫進訴狀裡面,上法院去吵。
時薪算法就真的是月薪/240。這部份是法院「慣例」,法官自己也是這樣算。
如果法官想殺價,那法官就要自己去查資料,
「引用勞委會xxxx號解釋函,正確的算法如下說明」
法官很懶,如果雙方都沒有提到解釋函,法官幹麻浪費自己的時間?
假設資方律師真的提出解釋函,勞方律師當然不承認,抗辯到底。
「勞委會扭曲母法勞基法,擅自曲解法律,做出對勞工不利的解釋」
「嚴重違反勞基法原始立法精神,懇請法官明鑑」
解釋函不是聖旨,法官判決才是聖旨。法官想偏那一方都算合法。
週六的1+0.33
週日的1+1
這些都是有機會翻盤的。
所以打官司的時候,週末一定是用雙倍時薪求償,單日超過12小時,也用兩倍求償。
不是1+1。而是貨真價實的兩倍。
之後再看對方如何反駁。
再來是法院慣例有一條,「公司規定優於法律,依照公司規定辦理。」
假設公司規定已經優於勞委會的解釋,那資方律師就不能拿解釋函說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