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
以
我覺得最有事的就是這條了
大家好
小弟中科某幸福企業小設備
今天下班前副理宣布新勞基法今天開始生效
以前假日值班8點上班到夜班晚8上班
就看你幾點下班加班就報到幾點
最多只能到晚上9點半,不能超過12小時
新的勞基法說 如果沒加滿12小時可是超過8小時
老闆要付你12小時加班費...
可是你想台灣老闆哪可能做這種好事
抱歉
我們直接宣布
假日一律都要待滿12小時(不包含必須要休息的1.5小時)
不然不准走
以前可以報10小時11小時
抱歉 現在就是要待滿12小時
你有事要提早走什麼之類的...
你就只能報8小時
副理也直接說...這牽扯到公平問題
今天你只待9個小時 可是拿12小時的錢
另一個人待12小時拿12小時的錢
這樣就不公平阿會被說話
所以都乖乖待12小時喔 ~~!
所以聽出問題了嗎
這條直接變成
未滿8小時你只能報4小時,未滿12小時只能報8小時喔
哈哈哈 偉哉台灣老闆一點都不吃虧阿
只能說定這些法條的官員根本不食人間煙火
就算立意良善,但是抱歉,台灣老闆不是這種好人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