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看戀人的加班費算法,似乎人資認為過去的加班費跟新制的沒有差別
一樣都是前兩小時1+1.33 後面1+1.66
而 前面的1就是本薪(已含在月薪裡面那種)
並提及戀人本身加班費計算已經優於勞基法
前一篇推文的大大們說的2.33=1+1.33
假設薪水36000 時薪150的狀況下
禮拜六加班費前兩小時
以推文大大們的算法應是150*2.33=349.5
以人資算法是150*1.33=199.5 、其中150*1本身已含在本薪裡面
這樣的算法究竟誰對呢QQ
看起來戀人公司方在這次調整中佔盡好處了
※ 引述《azlbf (上邪!我欲與君相知)》之銘言:
: 完整條文在下面,我朋友的公司表示提早生效。
: 然後因為是固定週六加半天(8-12)
: 所以告知12月薪資狀況如下(每個月18-18號)
: 本薪38509
: 伙食費2500
: 職務加給16000
: 輪班加給(常日津貼)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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