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拿到正式offer被取消-育鴻電子(秀育)

作者: Sam27 (Sam)   2018-08-22 19:26:33
※ 引述《g8429310 (qq)》之銘言:
: 取,或公司同意延後報到,即成立僱傭契約,是報到應認屬成立僱傭契約之意思表示,
: 如未報到,難認兩造已成立僱傭契約。
: 結論:簡單搜尋一下我國判決實在非常少且僅是第一審判決,但都是近期的
: 這部分仍有待未來判決數增加以了解法院心證,算是可研究的一個方向
: 或者有其他相關判決也再請各位先進提供了
http://sf-labourlawyer.com/commentdetail_8_48.html
這篇裡面講得也蠻詳細的
可以直接跳到
(一)雇主拒絕勞工就職之法律效果
有兩種破解法
1是你講的
主張勞雇關係存在,前往工作勞務遭拒絕後發函通知告訴公司準備給付
勞務情事並請求給付工資,換言之,勞工須對於雇主提起確認僱傭契約存在之訴訟。
不過我講的是2
主張損害賠償,即以可歸責於雇主導致勞動契約不成立,此即締約上過失之適用,
依民法第245條之1規定:「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
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你原公司都離職了,怎會沒有因果關係? 難道你是先離職才去面試嗎?
如果你拿到offer後(要約)簽名後(完成合約),才從原公司離職,當然有因果關係阿
哪一種賠得多? 很難講耶 都可以試試看
有拿到offer簽名,公司是站不住腳拉,賠多賠少而已
依民法的賠償原則,你到下一份工作前的中間空檔,都是要賠的
誰造成你損害,他就是要賠償到恢復原狀呀
現在就是公司違約,造成你有損害,就主張損害賠償囉
作者: g8429310 (qq)   2018-08-22 20:11:00
你怎漏了最重要的一句,“惟此一損害,要由勞工負舉證證明所受損害數額,一般而論,對勞工也是一大挑戰。”
作者: j0958322080 (Tidus)   2018-08-22 20:18:00
學生484以為法官會照你想的判阿
作者: Dino14124 (鼠)   2018-08-22 20:34:00
說真的,是這公司笨...大可以叫你來上班一天,叫你滾..更何況資遣費根本沒有在這樣算的...這板真的素質低落
作者: holsety   2018-08-22 21:50:00
去該公司的FB,說是已經得到當事人的理解?像知道後面的劇情會怎麼演了先放你進來,陪你玩幾天然後不適任打發掉
作者: touurtn (vv)   2018-08-22 22:56:00
隨隨便便開除人 是可以打官司請求雇傭關係存在
作者: yamakazi (大安吳彥祖)   2018-08-22 23:18:00
資遣不能像美國 employment at will的要有最後手段性 比如說人不適任 要證明真的窮盡各種方式輔導說業務縮編 組織整併 公司必須證明 如果裁員後又找新人會被法官評鑑打臉被法官打臉 當然案例還沒有很多 但將來肯定朝這方向走台灣不是像美國一樣走任意雇用制 資遣人除了給資遣費以外 要有最後手段性 不然隨便一個主管看你不爽就資遣你這社會就動盪不安了台灣的勞基法法條精神是這樣 但實際上要真的做到還有一大段路要走
作者: PietroConti (皮耶德康迪)   2018-08-23 00:04:00
不要扯了啦 你應該是弄不清楚245-1跟184哪裡不一樣恐怕也沒想過這種損失是純粹經濟上損失 也不知道實務上侵權行為要全部勝訴的舉證難度有多高 好意是好事 可是硬在不是很懂的專業領域出頭 恐怕反而對別人有害
作者: bluewindwmg (Nick)   2018-08-23 05:42:00
這就是台灣的困境,雇主違反勞基法要勞工自己想辦法舉證,真的很扯
作者: j0958322080 (Tidus)   2018-08-23 07:41:00
原告本來就有搜集證據的義務,有點常識好不好
作者: kakoiee (OP)   2018-08-23 09:27:00
噓的要不要自己發文啊?很強發個文給噓啊
作者: g8429310 (qq)   2018-08-23 09:42:00
樓上他講的內容真的有問題啊 而且又不是只噓沒留言倒是你兩篇都幫S大護航 怎不見你護航理由啊顆顆
作者: kakoiee (OP)   2018-08-23 10:17:00
護航?你搞錯了什麼吧 喔對 你不知道
作者: j0958322080 (Tidus)   2018-08-23 10:30:00
學生說不出什麼鬼不用理
作者: catwei (going nowhere)   2018-08-23 13:34:00
人家都拿出台灣的判例了 到底還有甚麼好扯 法院都認為公司叫你不要來報到就已經構成雇傭關係解除 連薪水都不用付 難到還會認為你再來六個月沒有工作的損失應該要公司負擔?並不是說這樣合理 而是這是台灣現況 至少要讓原po了解真實情況而不是一頭熱衝下去結果人財兩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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