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8429310 (qq)》之銘言:
: 取,或公司同意延後報到,即成立僱傭契約,是報到應認屬成立僱傭契約之意思表示,
: 如未報到,難認兩造已成立僱傭契約。
: 結論:簡單搜尋一下我國判決實在非常少且僅是第一審判決,但都是近期的
: 這部分仍有待未來判決數增加以了解法院心證,算是可研究的一個方向
: 或者有其他相關判決也再請各位先進提供了
http://sf-labourlawyer.com/commentdetail_8_48.html
這篇裡面講得也蠻詳細的
可以直接跳到
(一)雇主拒絕勞工就職之法律效果
有兩種破解法
1是你講的
主張勞雇關係存在,前往工作勞務遭拒絕後發函通知告訴公司準備給付
勞務情事並請求給付工資,換言之,勞工須對於雇主提起確認僱傭契約存在之訴訟。
不過我講的是2
主張損害賠償,即以可歸責於雇主導致勞動契約不成立,此即締約上過失之適用,
依民法第245條之1規定:「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
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你原公司都離職了,怎會沒有因果關係? 難道你是先離職才去面試嗎?
如果你拿到offer後(要約)簽名後(完成合約),才從原公司離職,當然有因果關係阿
哪一種賠得多? 很難講耶 都可以試試看
有拿到offer簽名,公司是站不住腳拉,賠多賠少而已
依民法的賠償原則,你到下一份工作前的中間空檔,都是要賠的
誰造成你損害,他就是要賠償到恢復原狀呀
現在就是公司違約,造成你有損害,就主張損害賠償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