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這個小公司約10人,沒有HR,最大主管是VP
HR事項是資深員工兼任.
我承認自己個性最大的缺點就是得意忘形,
有時候會煞不住車
辦公室的人我都不直接REPORT,
原本最大的副總說我要有70%REPORT給他
但三個月來我也只有行政事項REPORT給他,剩下的
都REPORT給另外老外主管.
我工作內容是幫一組人找尋便宜又好的零件
另外是幫另一組人也是找零件,還有解決品質問題
我永遠記得上周五會議室的那句話
"可以告訴我原因嗎?" 我接近喑啞的說出口
"因為你值得" .. 阿不是
"因為你的個性不符合企業文化"
這是我最後聽到的一句話
什麼計算公式我完全聽不進去
簽名時, 我犯了人生第一個錯誤," 有給我非自願離職證明嗎"
"會,你先簽了這份,就是放棄權利義務的四五頁PAGE合約"
我眼前全黑,手在顫抖,我沒想到今天周五會預期來個這個
週四晚上外國老闆還說. 要每周或每兩周安排全部的人康扣
才隔了半天,被突然叫進去的我是要先簽這個放棄聲明..
我犯了錯誤是手抖著沒看第一頁,然後簽了
昨晚回到家,他們用的理由是"第11條第五款"
勞動基準法第11 條第5 款規定,
非有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
.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等等,我簽了才發現,以往大公司用這一條
不是先教人做個改善計畫書,逐條寫出"工作上的缺點"
我之前帶過的部屬愛遲到,做事又拖拉
我就寫過一次,還和他1ON 1
這次我就一個"你的個性不符合公司文化" ,
但我每項任務都趙啟功走壓,每周都還要彙整KPI REPORT
但敗筆在於我已經簽了,時間是上周五.
今天我已經不是員工了
一開始我表名了歉意,針對自己得意忘形然後被砍頭
也對眼前的副總和資深員工不好意思
接下來我提出過去大公司的那一套,
似乎沒有給我書面的檢討報告
告訴我我工作上哪裡做不好.
然後主管就開始鬼打牆,有阿就是那個,那個
那個什麼, 我搜尋料件有拖到時間嗎?
要找a,結果我給b嗎,有拖檯費嗎
看他隻隻吾吾的樣子,也可以知道平常也不裡我
也說不出個所以然,然後說給他兩天時間
接著就是程序
先教妳簽放棄權利書,
裡面有一條是員工知道自己違背了
第11條第五款,然後再給你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書面條文就是第11條第五款
這裡就是重點
有人清醒冷靜地告訴HR 不簽嗎. 因為我當時慌了
我真的簽了
然後我想要用的理由是我當時在無意識狀態下簽的
因為明顯地簽名和慣用簽名不依樣
我的分享到此,前一篇一直酸我的人
希望你們可以理解原由
我交辦的事都有完成,只是當時我很衝動一直嗆兩位長官
(現在想想我真是不應該,我只是一個菜鳥)
但現在火掉我的方式和理由是這樣子跑的程序
我知道不太能贏,但我也沒有像要贏
只是想要抒發一下心中怨氣
另外,
外商火人真的很愛這樣
第一次被火,我的主管只在電話中說了
" due to job rotaed , You r terminated "
接下來我也傻傻的簽了
沒有像某些大型幸福企業
mock up 資遣費趴數,讓員工選擇自願離職.
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