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面試的合法性?

作者: cityhunter04 (無聊的乖小孩 )   2021-10-02 05:28:41
雖然這些東西,google就查得到了
但很明顯你老板的常識淺薄,
而你也不懂保障自己的權利…………
拿這些去嗆他吧!憲法都有明文了……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故人民得自由選擇工作及職業,以維持生計。
對此,我大學、研究所求學時期的憲法啟蒙老師,吳前大法官庚在釋字第四○四號解釋之
不同意見書提及,工作權之保障範圍應為:
(一)凡人民作為生活職業之正當工作,均受國家之保障,且屬工作權之核心部分;
(二)人民有選擇工作及職業之自由,國家不得違背個人意願強迫其就業或工作;
(三)取得各種職業資格者,其職業活動範圍及工作方法之選擇,亦受憲法之保障,法律
或各該職業之自治規章雖得加以規範,但均不應逾越必要程度。
以上即屬我國憲法目前對工作權保障之主要核心領域!
連國家都不能限制你,自由選擇工作的權利,公司跟老闆憑甚麼限制你去面試?
憲法最大,直接打勞工局檢舉了啦!
反正你都黑了,記得檢舉欠薪
最好順便找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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