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義大利旅遊解約討論

作者: kyowinner (mars)   2020-03-05 14:51:37
※ 引述《flowerwilly (威力仔)》之銘言:
: 分享近期與旅行社交涉的經過!
: 不論你是否為業者還是消費者,我們理性討論。
: 我是經由代訂公司,訂購某旅行社4/21義大利團體蜜月旅行。
: 1/20 訂購當時義大利尚未有案例!
: 1/31首先義大利疫情尚未大爆發,觀光局尚未列入警示等號,但是義大利單方面宣布禁止
: 中港澳台班機直飛,還好我訂的行程是是從泰國轉機,所以不影響。
: 2/24大爆發,突然新增至200多例,義大利宣布嘉年華提早兩日結束,觀光局列入一級燈
: 號。(這時候已經有點擔心,電聯旅行業者,旅行業者告知目前疫情無影響行程,告知如
: 期出團,合約內容如要解約要依照15條條約負擔5%賠償及必要費用)
: 第十五條:﹝出發前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
: 出發前,本旅遊團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
: 安全之虞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得解除契約。但解除之一方,應另按旅遊費用百分之5
: 補償他方(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 2/25旅遊警示燈號改為二級。
: 2/26 義大利累積374例12死,(再度電聯旅行社,旅行社告知如主動退團解約,需負
: 擔必要費用 ,消費者要自行吸收,必須要先簽確認退團同意書,才能告知必要費用)
: 2/27 義大利警示燈號改為三級,義大利方面宣布入境義大利需居家檢疫14天。
: (再度電聯旅行社,旅行社回應居家檢疫非隔離,所以仍如期出團旅遊,如消費者要
: 求主動解除合約仍需消費者自行負擔必要費用。後續透過代訂公司客訴,旅行業者才
: 告知要負擔只需負擔4000必要費用)
: 3/4旅行社告知,要依照合約內容第14條,主動與我們解約。”不可抗力因素”,後
: 續會計算必要費用由消費者負擔。
: 第十四條:﹝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
: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
: 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且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乙方應提出已代繳之行政
: 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必要費用之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甲
: 方。任何一方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其事由;其怠於通知
: 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與利益,乙方依
: 第一項為解除契約後,應為有利於團體旅遊之必要措置。
: 14條上面的”不可抗力因素”&”法定原因”這個方面就有爭議。
: 這是我詳細看完合約的看法
: 14條屬於不可抗因素,造成無法履約,所以解除合約,不需要負擔賠償,但是仍
: 需扣除必要費用。
: 三級旅遊警示 是”建議”避免前往該地旅遊。
: “建議”並非”禁止”,所以旅行業者還是可以履行合約。
: 所以不歸屬於”不可抗力因素”。
: 如果旅行業者主動要求解約,應屬於15條合約,因旅行社業者因客觀因素,主動
: 解約,主動解約方應賠償5%旅費賠償費用。
: 憑什麼消費者主動解約就要依照15條賠償,而旅行業者解約就要依照14條?
: 自己取消費者要賠,旅行社取消也要消費者賠。
: 所以旅行社都不用承擔任何風險嗎?所有風險轉嫁消費者?
: 我個人決定要求旅行業者依照15條合約內容提供賠償。
你文章我看了很多次,一直想說到底哪裡有
旅行社解約按照14條
消費者解約按照15條的事情
後來才發現,難道你說的是
2/24 一級 消費者解約15條
3/14 三級 旅行社解約14條
你自己都不覺得怪怪的嗎? 明明就是因為級別關係
結果到你口中變成 旅行社解約14條 消費者解約15條
黑人問號
最後,你的不可抗力因素那段如果一定要這要硬凹,那就沒有14條存在必要啦
因為也沒有什麼法律或燈號可以"禁止" 國人前往哪裡
所以不管是旅行社還是消費者都可以履約,是這樣說的吧?
作者: jj89066 (kk)   2020-03-05 14:54:00
未看先推
作者: kyowinner (mars)   2020-03-05 14:56:00
樓上真捧場XD
作者: jj89066 (kk)   2020-03-05 14:57:00
地方的業務需要同溫層維持身心靈健康
作者: flowerwilly (威力仔)   2020-03-05 15:15:00
你真的有看文嗎?2/27已經三級,與旅行業者聯繫,旅行業者也堅持如期出團!代表業者三級也可以履約,3/4憑什麼用14條解約。
作者: kyowinner (mars)   2020-03-05 15:18:00
他堅持出團 但是你要求解約也是用14條阿,有衝突嗎?
作者: flowerwilly (威力仔)   2020-03-05 15:25:00
重點我並沒有要求解約,是旅行社主動找我解約
作者: kyowinner (mars)   2020-03-05 15:29:00
1.你就沒要求解約 那何來消費者15條 旅行社用14條?2. 三級的時候兩方都可以要求解約 都是14條更正一下 任何時候雙方本來就有解約權利只是依照解約狀況去看適用哪條所以不知道你的重點是怎樣的重點
作者: flowerwilly (威力仔)   2020-03-05 15:42:00
要依照14條那請旅行社舉證不可抗因素!目前三級就是”建議”,並非強制,何來不可抗因素?既然無法舉證不可抗因素,那就旅行合約
作者: kyowinner (mars)   2020-03-05 15:44:00
硬凹真的很難看 你知道嗎...我建議你請律師去告他 好嗎消費者用15條 旅行社用14條也是你說的沒要解約也是你說的
作者: roswell (馬荷旦)   2020-03-05 15:48:00
真的是在鬼擋牆耶!品保都那樣寫了到底還想怎樣
作者: kyowinner (mars)   2020-03-05 15:48:00
法律上看的就是政府的警示燈號,說了你又認為不是那你是要理性討論什麼對啦 起手式 理性 勿戰的通常都是....
作者: flowerwilly (威力仔)   2020-03-05 15:48:00
照合約走那來硬凹?解約要求提供佐證一切合理?何來硬凹?怎麼不說旅行社硬凹解約?
作者: kyowinner (mars)   2020-03-05 15:49:00
提供佐證合理阿阿 政府燈號就是佐證,阿你又說沒寫禁止那就只好請你請律師去告阿
作者: jj89066 (kk)   2020-03-05 15:50:00
可以不用回應fl了,讓他自己跟自己業務談,態度就這樣還要上來問?笑死人
作者: kyowinner (mars)   2020-03-05 15:50:00
打臉就是爽
作者: flowerwilly (威力仔)   2020-03-05 15:51:00
立場不同而已
作者: jj89066 (kk)   2020-03-05 15:51:00
立場?你有臉說,你連基本禮貌都做不到那就算了吧
作者: kyowinner (mars)   2020-03-05 15:51:00
我們的立場為什麼要跟你不同,同業賺的錢又不是我賺的
作者: roswell (馬荷旦)   2020-03-05 15:52:00
fl才是什麼都想穩贏的消費者吧!
作者: kyowinner (mars)   2020-03-05 15:52:00
我幹嘛非得替同業說話,按照事實說 很難嗎
作者: flowerwilly (威力仔)   2020-03-05 15:56:00
我何來不禮貌?我只是陳述我的觀點,難道不是站在旅行業者的那一邊就是不禮貌?很簡單就是同業帶風向而已!合約的解釋權只能旅行社說的算!消費者就不能提出要求舉證跟依照合約走?
作者: kyowinner (mars)   2020-03-05 15:59:00
所以說我建議你去告阿 去告就知道了愛活在自己世界的消費者也見多了愛在網路上問 ,不合你意的就說是同業帶風向
作者: kiosk (silence)   2020-03-05 16:00:00
我建議你諮詢品保 雖然電話可能很難打 第三方意見對你來說會不會比較聽得進去?因為你原本說要理性討論,結果也沒有。
作者: jj89066 (kk)   2020-03-05 16:01:00
fl前面一篇文的回應不是很冒犯嗎?喔抱歉 那是前一篇文的事情,不應該帶到這篇文來
作者: kyowinner (mars)   2020-03-05 16:02:00
事實上 這邊的都是第三方阿,你們兩方跟我們都沒有利益關係,結果不合你意就被嗆帶風向XD這樣的去問品保也是沒用啦
作者: kiosk (silence)   2020-03-05 16:02:00
何苦把自己氣成這樣? 另外想請問,所以行程現在旅行社是全額退費嗎?
作者: jj89066 (kk)   2020-03-05 16:05:00
PO文好好討論,說說原委,能協助釐清我們都會幫忙,但要來酸旅行社,來吵架,這種心態我就不懂?
作者: kyowinner (mars)   2020-03-05 16:07:00
他就認為只要是同業都一定相護阿
作者: cherchen (cher)   2020-03-05 16:10:00
各位同業大家最近都累了,冷靜一點吧
作者: flowerwilly (威力仔)   2020-03-05 16:14:00
一直好好討論啊,我並沒有生氣啊,就事論事,跟進合約內容請業者提出不可抗因素的舉證,根據法條來討論
作者: kyowinner (mars)   2020-03-05 16:15:00
所以我就說了 如果你認為的法條不是政府規定的那樣就直接提告吧 不然我們跟你解釋了你也聽不進去你直接上觀光局看他也寫得很清楚第三級警告就是適用14條結果你又跳針為什麼消費者就15條 旅行社14條
作者: jj89066 (kk)   2020-03-05 16:20:00
感謝Cher提醒,的確是太激動了,呼籲大家理性討論(?
作者: kyowinner (mars)   2020-03-05 16:20:00
理性 勿戰 >.*
作者: daniela3kimo (阿竹)   2020-03-07 06:38:00
帳號開頭很像 看起來錯亂了哈既然你覺得你是對的,就趕快去告旅行社 不要浪費時間在這裡發文,趕快搜集文件吧你在這裡講贏了不會比較厲害也不會拿到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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