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民法總則:浪人47與撤銷總會決議之訴

作者: StevenWa (Steven Yen)   2014-01-19 08:31:59
[案例之提出]:
有47浪人合組浪人47社團,該社團於某日決議召開社員大會變更章程,
反對該決議事項之浪人雜種(編號第47號-基努李維)得知此事之後,因
懼怕自己混血之身分,無法得到多數社員支持,故計畫故意不出席該次
社員大會,再於決議之後三個月內,依民法第56條第1項提起「撤銷總會
決議之訴」,問:浪人雜種此一計畫,依我國實務及學理上之看法,是否
可行?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dKcIH7UPdY
[爭點分析]:
1、未出席社員可否提起民法第56條第1項之所謂撤銷總會決議之訴?
2、未出席社員是否再需區分是否已受通知而異其處理?
[考情分析]:
民法總則關於法人章節,考生容易忽略,但吳從周、林誠二老師有偏
愛此一章節的傾向,務必留意。
[學說見解]:
吳從周,未出席社員能否提起撤銷總會決議之訴,收錄於月旦法學教室別
冊,2011年民事法篇。
[實務見解]:
1、傾向肯定說之見解:只要是未出席社員即可提起本訴
86年度台上字第3604號判決: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如已出席股東會而對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
,固應受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但書之限制,不得再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訴請撤
銷股東會之決議。惟未出席股東會之股東,則因非可期待其事先預知股東會決議有違反章
程或法令之情事而予以容許,亦無法當場表示異議,自應許其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撤銷股東
會決議之訴。
2、限制肯定說之見解:限於「未出席且未受通知者」始可提起本訴
77年度台上字第518號判決:
「…然所謂應受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但書之限制,亦僅指出席會議之股東而言…不及於
受通知未出席會議之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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