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身是在醫療產業做臨床資料庫,
這星期四去面簽,
面試官問我為什麼公司要雇用我而不是美國人,
我回答她這個職位要懂生醫知識也要會用程式語言處理資料庫。
然後她不看我任何的資料就發我紅單,
要我補Resume, publications, company docs, travel itinerary。
以下我有幾個問題:
1. 律師說沒有publication 就在補交材料寫none 。
沒有回程機票就不用給travel itinerary . 這樣是正確的嗎?
2. 主管說如果在台灣遠端工作沒有違反美國法律的話,
行政審查這段期間我就在台灣遠端工作。
我想請問大家如果公司在台灣沒有分部,
行政審查這段期間在台灣為美國雇主工作這樣算合法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