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這個問題很特別,網路找了很多文章,
也打了很多電話給外交部,
但都沒有得到很明確的答案.
https://www.boca.gov.tw/cp-9-179-2abae-1.html
根據網站第六點與外交部簽證組回答
我必須要拿到台灣“與”美國的marriage license,
兩者都需要,然後再拿到西雅圖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
問題出在這邊,
我與女友會先在台灣結婚,
結婚之後,我們在美國無法再拿到所謂的marrige license.
所以就無法符合法規的第六點.
我不理解為什麼光是拿台灣的結婚證書是不夠的,
因為美國是承認台灣的結婚證書.
若是硬要再拿美國的結婚證書,這其實算是重婚.
(我女友有問當地的移民律師)
以上.希望有經驗的版友可以給意見.
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