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Laucky站內信騷擾

作者: Laucky (小布)   2014-05-28 04:29:40
※ 引述《ra065311 (蕭雲)》之銘言:
: (檢舉水球或信件違規,應將證據由個人信箱直接轉錄至本看板,並不得為任何編輯。
: 並請變更其標題與檢舉文一致。違反規定者得駁回之。詳情請見置底文檢舉規範。
: 另,檢舉點歌違規請附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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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ψ 檢 舉 人︰ra065311
: ψ 被檢舉人︰Laucky
: ψ 檢舉事由︰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款第一目第三項
: ψ 檢舉說明︰本人已以信件、公開看板及水球方式宣告不願再收受被檢舉人來信
: 或水球,被檢舉人卻依然來信。
: 證據、證二文為被檢舉人來信。
: 證三文為信件宣告
: 證四文現存於#1JWy5Dhl (Board-Police)
: 證五為水球宣告,待水球整理程式來信後轉錄。
: ψ 所附證據︰若為信件水球證據,請記得直接自信箱轉錄至本板,
: 轉錄後得事後刪除涉及隱私及個資之文字.
: ╰═════════════════════════════════╯
: *上述資訊請填載明確,秉實詳述,充分真實,否則不予受理。*
該使用者不明白何謂「騷擾」定義,並非惡意攻擊他人內容及頻繁性之騷擾,
而且該使用者並不懂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之要旨,
是為了刻意想檢舉而檢舉,與站規要旨不合 敬請依法予以駁回。
本文轉錄寄給對方只有2篇文告知,並無信件、水球之訊息
只是告知對方我有回應你的文。客觀上並無騷擾攻擊他人之想法。
證3信件不是今天的,是跟對方之前有討論過。
不構成之理由同對方提出之證據文可知
敬請貴站依法駁回檢舉人無理之訴
Lauc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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