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redmj110未經同意將本人id放在簽名檔

作者: LLsolo (鍵盤法官)   2015-01-31 15:36:37
判決主文:
redmj110 處以罰單一張。
判決理由:
1. redmj110違反本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款第二目所規定
之:未經作者同意或授權,使用他人設計之圖案、文字作為簽名檔、
名片檔或其他形式之利用者。依此,本板判決被檢舉人罰單一張。
2. 本判決後,若被檢舉人繼續於文章中使用此簽名檔,將連續處罰。
罰單繳交:
主選單 =>(P)lay【娛樂與休閒】=>(P)ay【Ptt量販店】=>(1)ViolateLaw繳罰單
申訴救濟:
如不服本判決,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 板發文申訴。
實習法務 LLsolo
※ 引述《Andy5438 (阿 浪)》之銘言:
: (檢舉水球或信件違規,應將證據由個人信箱直接轉錄至本看板,並不得為任何編輯。
: 並請變更其標題與檢舉文一致。違反規定者得駁回之。詳情請見置底文檢舉規範。
: 另,檢舉點歌違規請附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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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ψ 檢 舉 人︰Andy5438
: ψ 被檢舉人︰redmj110
: ψ 檢舉事由︰未經本人同意將本人ID放在簽名檔
: ψ 檢舉說明︰同上
: ψ 所附證據︰若為信件水球證據,請記得直接自信箱轉錄至本板,
: 轉錄後得事後刪除涉及隱私及個資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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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資訊請填載明確,秉實詳述,充分真實,否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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