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hchao (天叢雲)
2016-07-25 12:21:49※ 引述《dasfriedrich (天行健)》之銘言:
: ※ 引述《monkeymajik (猴子把戲)》之銘言:
: : 我是想問解放軍為何會讓士兵跟二戰的板載瘋子一樣
: : 怎麼全部往兩面都有膠跑呢?
: : 長輩民國6X年當兵,說有看過國軍有被俘後該如何的教範
: : 那時老蔣還活者,也就是說國軍明文規定戰況不利時士兵可以放下槍
: : 但網路上認識的解放軍官兵都說沒看過類似的教範
: : 對於戰況不利時可否投降雖不會咬死不準但會暗喻不準,例如別丟解放軍的臉
: 請參考:
: 戰時軍律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廢止)
: http://tinyurl.com/hjzy3l4
: 第5條
: 投降敵人或叛徒者,處死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根據戰時軍律第5條第1項,我們可以知道至少在民國91年12月25日之前,
: 投降敵軍是會被判處死刑的!
觀念錯誤
39年版戰時軍律第5條的投降敵人
解釋上與陸海空軍刑法投敵罪的投敵同
須自動或被動投入敵人勢力範圍而聽其調遣指揮
戰敗被俘會被解為欠缺犯罪故意(袁士枚,軍刑法詮釋,頁397,民69)
真正可能有問題的是26年版(這版沒上網,要直接到國史館翻數位化的國民政府檔案)
26年版第4條為「降敵者處死刑」,與當時陸海空軍刑法「投敵者處死刑」顯然不同
但參照軍事委員會28年渝文法審卯2電:軍律第4條「降敵」指與敵人開戰或將開戰之際
以圖利敵人為目的,而自動投入於敵軍勢力範圍......
故可知該降敵,實務上之解釋與投降敵人並無不同
須自動投入敵人勢力範圍
戰敗被俘不含在內(謝添富、趙晞華,陸海空軍刑法論釋,頁175,民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