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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百度百科
國務院關於發行新的人民幣和收回現行的人民幣的命令
是國務院於1955年02月21日發佈,自1955年02月2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發佈部門:國務院
發佈日期:1955年02月21日
實施日期:1955年02月21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文件
法規類別:人民幣
適應國家計劃經濟建設的需要和廣大人民的願望,在財政收支平衡和金融物價穩定的基礎上
一、責成中國人民銀行自1955年3月1日起發行新的人民幣(以下簡稱新幣),以收回現行的人民幣(以下簡稱舊幣)。新幣面額,主幣分為一元、二元、三元、五元、十元五種,輔幣分為一分、二分、五分、一角、二角、五角六種。
每種券別版面均印有漢、藏、蒙、維吾爾四種文字。
二、新舊幣的摺合比率,定為新幣一元等於舊幣一萬元。自新幣發行之日起,凡機關、團體、企業和個人的一切貨幣收付、交易計價、契約、合同、單據、憑證、帳簿記載國際間的清算等,均以新幣為計算單位;所有在新幣發行前的一切債權債務,包括國家公債在內,亦自同一日起,按法定比率摺合新幣計算和清算。
三、所有舊幣均由中國人民銀行按法定比率全部收回。凡持有舊幣者,自新幣發行之日起,均可到中國人民銀行或其代理兑換機構,按法定比率兑換新幣。在兑換期間,舊幣仍得按法定比率摺合新幣與新幣同時流通。票面一萬元、五萬元的兩種舊幣截至1955年4月1日停止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在4月30日前仍可到中國人民銀行或其代理兑換機構,按法定比率兑換新幣,從1955年5月1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停止收兑。票面五千元及五千元以下各種舊幣停止流通使用的時間,由中國人民銀行視收兑情形另行適當規定。
四、凡偽造、變造人民幣和行使假鈔等行為者,依照妨害國家貨幣治罪暫行條例治罪。凡借發行新幣進行投機或經營兑換新舊幣從中漁利者,依法嚴懲。全國人民都可向當地人民委員會和司法機關檢舉以上各項違法行為。
國務院總理周恩來
(後面有關鈔票樣式的部分略過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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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讀到人民幣(1948-1955的第一版)也有過這段如同舊臺幣4萬比1的歷史
所以簡略搜索了一下中共建政早期的通膨資料
沒找到 :)
但找資料的過程還是能側面了解幾點
1.有授權過地方自行發行貨幣,如東北銀行和內蒙人民銀行發行過地方流通券,但在1951取消,舊幣兌換為人民幣使用
2.第一版人民幣樣式混亂,因為倉促發行,除用紙用墨不統一外,甚至文字也不統一,如新疆同時流通有僅印有漢文與同時印有漢文及維文的鈔票
3.中國靠1950的蘇聯借款穩定國內經濟
但我還是想知道,當年中國到底通膨有多嚴重啊 (*^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