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fangwww (smallpig)
2013-11-15 13:35:01標題似乎是廢話?!
最近因為房子好挫折QQ
文長,租房心情抒發…
這個月因為水費問題和房東槓上了…
簽約都四個月才槓上,
原因是這樣﹏
我們(我+閃光)住在這裡已經快兩年,
當初想說雖然是雅房,
不過房東說是以戶計算,
為了省錢,
就住了下來。
可是在今年,房東(以下換稱舊房東)
把房子賣給新房東,
但他是直到簽約那天
才和大家說這件事,
"當天情況"
打算和舊房東簽約→
新房東出現→
兩個人一起和我們簽約。
問題就在詢問我們下學期
住宿人數的是舊房東,
簽約那天,
新房東也沒提他的收費方式。
現在住了四個月,
要收第二次水電費了,
他突然决定要水費要 "全部 " 讓
住兩個人的那些戶分,
(目前還有另一戶住兩人)
水費是能有多貴?
我們這個月是1100多,
所以平分約要550,
公電也是算人頭,
這個月公電一個人要700,
我和閃光兩人公私電加水費2700。
收水電費那天我不在出去打工,
隔天早上打電話和新房東問這件事,
他的回答是
”你們兩個人住我沒收你多的錢喔,
你要是不付水費也是可以,
那我要多收1000“
我:當初簽約沒說要多收
他:我不知道,和我簽約只有你閃光,
(原po也是打工不在家中)
我以為只有一個。
說來我還是讓你借住的,
(這句話聽到一整個難過QQ)
只收你水費已經很好了,
你還這樣和我爭。
而且其實你也沒多付多少,
算起來每個人付一百多,
你們也才多付兩百。
(另一戶被其他戶反映
洗衣次數太多,我們減120,
他們加120)
講完這通電話,立馬打給舊房東,
舊房東說他有和新房東提,
新房東覺得有點不合理,
不過最後到底新房東怎麼和我們談,
他也不曉得。
(其實他應該曉得?
不過房子都轉手了,也許不能怪他)
以前我是住含水不含電的,也是多住一人要加收錢(金額我不知道多少)我覺得還蠻合理的,因為多住一人水費會比較
多,使用電梯和洗衣機等公設的機會也會多一點雖然說這不一定啦也可能碰到兩個超宅一星期不出門的或
比較妙的是同層小夫妻後來生了一個嬰兒,不知道房東有沒有又再加錢就是了 XDDD
作者:
joycepapa (^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01-15 13:58:00我覺得水費好貴 我家一對夫妻才三百多欸
作者:
joycepapa (^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01-15 14:02:00而且是兩個月
作者: iamjimhaha (磨刀霍霍向肥羊) 2012-01-15 14:06:00
我住的地方是沒獨立電表 整棟都包水電(冷氣另算)就不會計較哪戶用的多哪戶用的少 @@你房東好計較..
作者:
san950 (san950)
2012-01-15 14:53:00住套房 有包水 第四台跟網路 兩人住不用加錢
作者:
wootzu (wootzu)
2012-01-15 18:31:00太誇張了 我跟男友住約12坪的獨立套房 房租9k 電0.5k 水費
作者:
wootzu (wootzu)
2012-01-15 18:32:00免 洗衣免$ 因為是共用的 然後有第四台 其餘整房間都新裝潢原po你搬家了啦! 不要給別人欺負
作者: wolfkin (懶揚揚) 2012-01-16 03:29:00
我找的房間都是多大就多少欸 從來沒遇過加人要加錢= =
作者: wolfkin (懶揚揚) 2012-01-16 03:30:00
我都是找獨立套房居多(個人不喜歡共用衛浴..)
作者: wolfkin (懶揚揚) 2012-01-16 03:31:00
但是我問過的雅房也都沒說要多收錢..快搬走吧~
說民法425條,不動產買賣有不破租賃的原則,沒簽新合約,新房東也要負擔原來租賃簽約所生之義務,就是說一切收費租期要按原來簽約走,不可以調整。你們的狀
況是有簽新合約,但是看文似乎沒有在合約約定水電費的部份,新房東又應該至少是可得而知有兩個人住一間
錢也違約,如果房東要主張不知兩人居住也顯然不合理該房屋目前專門出租,為買賣不動產重要部份,舊房東
應會告知裡面的房客狀況,再來,買賣不動產牽涉大量金錢的交易應該會謹慎,新房東不可能不去現場查看,
這樣新房東顯然明知或可得而知房子有兩個人住,不得主張善意第三人,那更改收費標準顯有違誠信原則
約另外找房子的精神損失,時間損失等等,看起來租約還沒到期,怕你半途解約押金拿不回來(押金的確要跟新房東要,因為他要承受舊租賃契約,前房東沒給她押金
與前屋主間),至於新約怎解我現在太餓了無法思考,明天早上起床再說或是有好心版友幫解,以上,大家晚安ZZZ
啊啊推文這樣不知道原PO看不看得到QQ快去跟房東談判不要吃這種悶虧了
作者:
antizen (~_~)
2012-01-16 10:44:00多住一個人要加收電費跟水費是合理的有的甚至房租要加1000
重點是本來房東不收,那是租房子簽約的時候就講好的只要不違法,契約沒有什麼合不合理,只要你們高興就
因為契約自由重當事人合意,房東好不好會是你租房子的考量,租約內容也是。不阻止你不能賣,但是如果每
個新房東一接手就要改規定,漲房租,不提供原本答應的條件,承租人不就很沒保障,契約很不安定,整天都
關係存續中的承租人卻不能選擇不要新屋主啊。何況新的契約裡面根本沒有重新約定,卻突然改變收費,不管
有沒有425,都是大違約。哪有講好的事又變卦,那當
初簽約是廢紙嗎只對我有拘束力,違反就要扣押金,房東就可以想改就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