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是支持同性婚姻的,
一來婚姻制度為憲法上制度性保障,基於平等權,不應該排除同性戀族群
再者,也覺得社會已經慢慢可以接受同性伴侶的存在了
(但是,同性戀家庭能否收養小孩的確是另一個問題,這個法國也在吵)
但是我個人對於伴侶制度是很有疑問的
這個制度基本上是抄法國的
而法國最早是用這個制度來處理同性伴侶法律保障不足的問題
(可以從裡面的權利概念幾乎是copy婚姻,可略知一二)
是否有必要引進伴侶制度,真的值得深思
但是沒想到適用之後,用此制度反而是異性戀為多數
原因為何? 這樣是否比較好? 有無壓縮、減損婚姻制度的社會功能?
都是未知數
貿然引進,個人覺得對台灣現有的社會衝擊太大
若要引進,應該要有更深沉的研究、討論及評估才是
再者,個人沒辦法想像,沒有親密關係(直接點說就是性關係)的伴侶
基本上配偶的法律地位相當的高,甚至凌駕於父母
個人覺得之所以會這樣,是因為與配偶的親密關係是一個很重要的因素
當然你可以說,是否成為伴侶與跟誰做愛,是兩回事
我也是同意,但不可否認兩者間的高度重疊性、正關聯性
伴侶盟主張"相互扶持"就可以成一個家
伴侶間不須有親密關係也可以成為伴侶
就算如此,能否用與婚姻強度幾乎雷同的保障方式來處理
也不無疑義
還有每一個國度,都有他們的內在標準、道德,以及反映在外部的法律
沒有一定的對錯以及優劣,
但不能說某國這麼先進,國力如此強盛居然就這麼作了
那我們理所當然就要引進
當然也可以參考,但請作足比較法研究
盲目的支持跟盲目的反對,在我看來是沒什們分別的
最後,我要強調這只是我的微不足道的初步看法,論述還相當粗糙
還有身分法學者們,何時出來面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