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多元成家的問題

作者: dswen (牛河)   2013-11-22 17:14:16
其實我是支持同性婚姻的,
一來婚姻制度為憲法上制度性保障,基於平等權,不應該排除同性戀族群
再者,也覺得社會已經慢慢可以接受同性伴侶的存在了
(但是,同性戀家庭能否收養小孩的確是另一個問題,這個法國也在吵)
但是我個人對於伴侶制度是很有疑問的
這個制度基本上是抄法國的
而法國最早是用這個制度來處理同性伴侶法律保障不足的問題
(可以從裡面的權利概念幾乎是copy婚姻,可略知一二)
是否有必要引進伴侶制度,真的值得深思
但是沒想到適用之後,用此制度反而是異性戀為多數
原因為何? 這樣是否比較好? 有無壓縮、減損婚姻制度的社會功能?
都是未知數
貿然引進,個人覺得對台灣現有的社會衝擊太大
若要引進,應該要有更深沉的研究、討論及評估才是
再者,個人沒辦法想像,沒有親密關係(直接點說就是性關係)的伴侶
基本上配偶的法律地位相當的高,甚至凌駕於父母
個人覺得之所以會這樣,是因為與配偶的親密關係是一個很重要的因素
當然你可以說,是否成為伴侶與跟誰做愛,是兩回事
我也是同意,但不可否認兩者間的高度重疊性、正關聯性
伴侶盟主張"相互扶持"就可以成一個家
伴侶間不須有親密關係也可以成為伴侶
就算如此,能否用與婚姻強度幾乎雷同的保障方式來處理
也不無疑義
還有每一個國度,都有他們的內在標準、道德,以及反映在外部的法律
沒有一定的對錯以及優劣,
但不能說某國這麼先進,國力如此強盛居然就這麼作了
那我們理所當然就要引進
當然也可以參考,但請作足比較法研究
盲目的支持跟盲目的反對,在我看來是沒什們分別的
最後,我要強調這只是我的微不足道的初步看法,論述還相當粗糙
還有身分法學者們,何時出來面對呢?!
作者: tookouw (鄉民)   2012-01-22 17:16:00
伴侶不一定要「性」。可以參考那些已經「無法」的老人家
作者: tookouw (鄉民)   2012-01-22 17:17:00
他們需要的是可以簽手術同意的伴,而不是上床的性伴
作者: ewayne (ec)   2012-01-22 17:18:00
如果你把這部份,有關同性伴侶的部份去除,再看那些非同性
作者: fast1121   2012-01-22 17:19:00
立意甚好,但保障的核心價值不明哪
作者: ewayne (ec)   2012-01-22 17:19:00
伴侶的部份,很多真的是法律層面,畢竟社會有些事情必須要
作者: ewayne (ec)   2012-01-22 17:21:00
有身份才能有實質效益,就像2f說的手術書,更深入的是財產
作者: ewayne (ec)   2012-01-22 17:22:00
誰都不想因為自己沒有預立遺囑,孤身一人不小心出事,財產只能全給國家吧?
作者: kudoshaki (法恩)   2012-01-22 17:23:00
同樣贊同同性婚姻但對伴侶制度存疑
作者: kaiyine (夏)   2012-01-22 17:28:00
反正這幾個法案也是分開的,我目前希望同性婚姻能先通過
作者: doroarien (多羅亞利安)   2012-01-22 17:28:00
推 希望能解釋得更清楚
作者: yshin (心歪歪)   2012-01-22 17:29:00
同kudoshaki
作者: leilo (Lei)   2012-01-22 17:39:00
其實我有點疑惑在於這功能家屬制度也辦的到吧?0.0a有必要再多弄一個制度出來嗎0.0
作者: ShiningRuby (閃亮紅寶石女王)   2012-01-22 17:40:00
就是因為配偶親密關係很重要,所以有了多元成家還是不
作者: ShiningRuby (閃亮紅寶石女王)   2012-01-22 17:41:00
會取消婚姻相關法規,配偶跟伴侶在法律上仍舊不同啊!
作者: kudoshaki (法恩)   2012-01-22 17:44:00
我好奇的是伴侶制度的權利沒辦法直接放在多元成家制度嗎
作者: dswen (牛河)   2012-01-22 17:44:00
比較二者,在權利面來說幾乎完全一樣,是義務面才有不同
作者: ShiningRuby (閃亮紅寶石女王)   2012-01-22 17:46:00
所以想盡義務的就選婚姻啊,不管怎樣兩種方式都是要雙方同意才能簽約的,那大家說好不就成了?
作者: kaiyine (夏)   2012-01-22 17:52:00
不管有沒有伴侶法,你的對象不想走入婚姻都不是法律的錯
作者: AQUAWATERS (EASON與我常在)   2012-01-22 17:57:00
推樓上 如果找到一個不想結婚的 就換一個啊..
作者: belledemi (小華)   2012-01-22 18:09:00
記得簽手術同意和遺屬的部分現行法律就可以辦到了不是?
作者: kudoshaki (法恩)   2012-01-22 18:14:00
回歸一下立法的原意好了
作者: shinome (宅化中的腐麻糬)   2012-01-22 18:14:00
伴侶有陪在身邊的人的意味在吧!家屬有簽手術同意的權力但
作者: shinome (宅化中的腐麻糬)   2012-01-22 18:15:00
人如果遠在他鄉趕不到還是沒用啊(經驗談),如果有個近在
作者: kudoshaki (法恩)   2012-01-22 18:15:00
但如果同性婚姻合法的話,這個原意好像就沒有意義
作者: shinome (宅化中的腐麻糬)   2012-01-22 18:16:00
身邊能幫忙做決定的伴侶or配偶,這才是用意吧
作者: kudoshaki (法恩)   2012-01-22 18:16:00
當然這是就法國的原意而言
作者: noneed2argue (ha)   2012-01-22 18:53:00
現在醫療法中手術麻醉侵入性檢查等的同意書,雖然認可
作者: noneed2argue (ha)   2012-01-22 18:55:00
"關係人"簽具,這個"關係人"指與病人有特別關係之人,
作者: noneed2argue (ha)   2012-01-22 18:57:00
但畢竟還是不是很明確的概念,且有些醫療現場還是以親
作者: noneed2argue (ha)   2012-01-22 18:59:00
屬或配偶優先為原則.
作者: noneed2argue (ha)   2012-01-22 19:01:00
當然如果非異性間締結為配偶,有了配偶這個法律上關係
作者: noneed2argue (ha)   2012-01-22 19:02:00
就不會有"關係人"意義認定的問題了;但就其它未能結婚
作者: noneed2argue (ha)   2012-01-22 19:04:00
(比方家庭不認可)或自主決定不結婚而選擇伴侶制度的
作者: noneed2argue (ha)   2012-01-22 19:05:00
人來說,至少更可以名正言順說自己是病人的"關係人".
作者: noneed2argue (ha)   2012-01-22 19:06:00
但如果通過伴侶or家屬制度後,期待醫療法也能配套修法
作者: noneed2argue (ha)   2012-01-22 19:14:00
名正言順說自己是*法律承認的病人的"關係人".
作者: belledemi (小華)   2012-01-22 19:25:00
如果只是為了簽署文件的話感覺不需要立一個爭議的新法
作者: belledemi (小華)   2012-01-22 19:27:00
而是改善並落實現有法律比較實在吧
作者: belledemi (小華)   2012-01-22 19:29:00
不管是配偶或是伴侶 都還是會發生簽署時不在附近的情況
作者: noneed2argue (ha)   2012-01-22 19:42:00
當然推動婚姻平權or伴侶家屬制度的目的不僅是為了簽
作者: noneed2argue (ha)   2012-01-22 19:44:00
具醫療同意文件or病情知情權等囉.
作者: belledemi (小華)   2012-01-22 20:12:00
同意~ 不過我是討論伴侶和多人的部分啦
作者: AGODFATHER (今天不打球)   2012-01-22 20:23:00
這才是真相 一堆人幻想用的人會是少數
作者: PTTBest5566 (PTT最讚5566!)   2012-01-22 23:53:00
伴侶和家屬制度本就是多餘的,手術同意書的部分就有
作者: PTTBest5566 (PTT最讚5566!)   2012-01-22 23:54:00
提到可由關係人代簽,若真的不完備直修行政命令或法令
作者: PTTBest5566 (PTT最讚5566!)   2012-01-22 23:55:00
即可,不需疊床架屋搞一個更複雜具有爭議性的制度出來
作者: PTTBest5566 (PTT最讚5566!)   2012-01-22 23:56:00
更何況最大的問題是有與婚姻等同的法律權利,卻不見等
作者: PTTBest5566 (PTT最讚5566!)   2012-01-22 23:57:00
的義務存在,不是很明顯只想要權利不想盡義務嗎?
作者: ShiningRuby (閃亮紅寶石女王)   2012-01-23 04:59:00
若兩邊都只想要權利不想盡義務,那就可以選伴侶制.如果你想要盡義務,那就選婚姻,又不是說有了伴侶制就不能結
作者: ShiningRuby (閃亮紅寶石女王)   2012-01-23 05:00:00
婚了,一直質疑選擇伴侶法的人不想盡義務根本沒意義,你
作者: ShiningRuby (閃亮紅寶石女王)   2012-01-23 05:01:00
想盡義務並不會被阻止的
作者: kudoshaki (法恩)   2012-01-23 09:41:00
呃,所以有人可以告訴我伴侶制的核心思想/目標嗎?
作者: laughmaker (laughing)   2012-01-23 10:14:00
一堆人說不管有沒有伴侶法,重點是在你選的人
作者: laughmaker (laughing)   2012-01-23 10:15:00
那不就是覺得這個法可有可無嗎?搞一個可有可無的法條
作者: laughmaker (laughing)   2012-01-23 10:16:00
感覺好像浪費司法資源……
作者: ShiningRuby (閃亮紅寶石女王)   2012-01-23 10:45:00
這法怎麼會可有可無呢?不想結婚的同居人/朋友就可以用伴侶法保障自己呀!
作者: ShiningRuby (閃亮紅寶石女王)   2012-01-23 10:47:00
會覺得可有可無的人是因為沒辦法把配偶與伴侶分開看,認為兩者一樣
作者: laughmaker (laughing)   2012-01-23 11:24:00
如果配偶跟伴侶要分開來看,那為什麼伴侶法要抄婚姻制
作者: laughmaker (laughing)   2012-01-23 11:25:00
伴侶法設計成一個權利義務不像婚姻的樣子,
作者: laughmaker (laughing)   2012-01-23 11:26:00
就可以輕易的把伴侶跟配偶概念分開了吧
作者: belledemi (小華)   2012-01-23 11:26:00
伴侶盟的目標是讓伴侶制能有和婚姻制同等的權利
作者: geng1113 (耿耿)   2012-01-24 08:45:00
我國非婚生子女低 是因為婚生推定的關係
作者: geng1113 (耿耿)   2012-01-24 08:47:00
也就是是因為法律才壓到那麼低 有些其實根本不是親生
作者: j861032   2012-01-24 20:22:00
目前草案的伴侶制跟結婚制的權利義務差很多吧
作者: j861032   2012-01-24 20:23:00
而且兩者的目的和本質都不相同 立法說明寫得很清楚
作者: j861032   2012-01-24 20:27:00
覺得原PO把兩者混淆了 草案的"伴侶"並不等同於"配偶"
作者: Sioli (客人)   2012-01-24 22:36:00
一樓說的代理人不足以解決這個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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