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台灣的刑罰真是太輕了

作者: Medus (new)   2013-11-28 22:54:29
※ 引述《NOTHINGES (肥蛇蛇推便便)》之銘言:
: 每次看新聞都這麼覺得
: 葉人渣殺死三個人只判6年
: 他的時間好值錢 關2年就能抵得上一個平民一條命一個家庭
: 殺女嬰事件的伯母也是 大概也只判個幾年吧
: 小女嬰不願意吃又不得不吃的痛苦 一出生就吃海水 活活吃到死的痛苦 算什麼?
: 我很願意捐100KG的精鹽 免費1天1KG讓那個女人在堅獄裡吃鹽吃到死
: 還有坐月子中心將嬰兒活活悶死的護理師
: 大概也是關個幾年罰個幾萬元 這件事就結束了
: 她繼續可以過她幸福快樂的人生
: 都牽涉到人命了
: 為什麼還要被輕輕放過
: 為什麼台灣的法律總是要一直給人渣第二次機會?
我覺得攻擊他者很簡單,不過立法委員也是大家選出來的,有時也要反思一下....
希望大家下次大選都能選出理智的立法委員。
→ NOTHINGES:那些學法律的法官還以為自己是做善事的 根本是人渣幫兇 11/28 14:41
N大大你好,最近我家小弟在念公民,所以我有時候也會陪他一起念,
現在的公民內容真的不錯,我那個時代的公民只談到機會成本,
現在的公民包羅萬象,所以我也學到一點法律觀念,跟大家分享
有錯請大家指正
如果事實判定是過失致死,你覺得刑罰太輕,那應該去找立法委員修法才對,
這一點跟法官沒關係吧,畢竟最高刑期就擺在那。(刑法276兩年)
酒駕致死的問題也是,刑度跟故意殺人沒辦法比,(危險駕駛酒駕致死 185-3)
除非你叫立法委員修法提高刑度(我也贊成),否則法官根本就沒關係。
或許有人會說,酒駕本來就會遇見到可能撞死人,主觀根本就等同故意殺人,
應以刑法271論處
事實上也有少數學說贊成這麼認定,
不過刑法法條寫明了,依樣需要大家選出立法委員去改,似乎也跟法官沒關係。
第 13 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
故意論。
第 14 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
論。
另外,我弟的公民課本也說,從以前古代的糾問制度,東西方的裁判者等於是神
(我覺得可以用電視劇的包青天想像,身兼警察 檢察官 法官 大內密探
還可以用觀落陰方式取證 還兼行刑者狗頭鍘 之類的 )
演進到目前是彈劾主義,正是認知到法官必須站在中立的角度聽審,
訴訟結果是否跟大家期望背離,有時候可能是跟檢察官或是辯護人能力有關,
所以如果遇到看不爽的判決就罵法官收賄或恐龍,恐怕有點怪怪的。
Ps
最近看了LEGAL HIGH,
有一句話我覺得不錯,跟大家分享
「包括我在內,我們不是神,我們不過是愚蠢、感情用事、不斷犯錯、再渺小不過的生物
而已。同是這樣的凡人,能夠判決別人嗎?不,不能。因此,代替我們,法律來做判決。
不管多麼可疑、不管多麼可憎,不帶任何感情,只根據法律和證據來判決,這才是我們人
類經過悠久歷史而得到的--法治國家這無比珍貴的財產。當然,我相信光明正大的法院
,不會被任何情緒化的辯詞所迷惑,自始至終根據法律和證據來判斷是非對錯。」
依據法律和證據論斷,是法治國家最大的資產,
如果只是因為情緒和討厭就加重他人刑期,豈不回復獵捕女巫的時代。
作者: roxas (旁白)   2012-01-28 23:41:00
看到LEGAL HIGH只好推了
作者: butyou (像微風一樣輕盈)   2012-01-28 23:43:00
推!!
作者: Sioli (客人)   2012-01-28 23:45:00
其實我也是記得故意讓自己處於行為能力不完全的人不能用這個理由來減免.../ \"
作者: lRoseDin (跑來跑去的)   2012-01-28 23:51:00
作者: livtyler0828 (冪密)   2012-01-29 03:47:00
你怎麼漏了第19條呢?XD
作者: jklbnm (花的姿態)   2012-01-29 12:15:00
推 寫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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