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n588 (fulfilled)》之銘言:
: 我猜我回這篇大概大多數的版友會不認同
: 但自己念了幾年的法律
: 實在是很想讓大家看看不一樣的想法。
: 葉先生的事件因為判決出爐,近幾日引起很大的討論
: 但是其實六年這個刑度已經算是重判了
: 原因前幾篇的文章底下推文都有寫
: 因為當時的條文刑度的確不如現在高
: 更沒有規定死刑
: 我明白多數人都會希望有因果報應
: 認為殺人償命乃是天經地義的事情
: 但是既然我們生活在法治國家
: 不就應該要尊重由"我們自己"選出來的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嗎?
: 而且,一個案件在適用法律的時候
: 不能單用"人民法感情"(白話來說,就是人民的感覺)去決定刑度
: 而是需要在法條所規定的範圍內去斟酌
: 考量的內容包含了犯罪人的動機、手段、智識程度、悔意......等等
: 雖然台灣近年出現了不少所謂的恐龍法官
: 但我相信絕大多數的法官都是戰戰兢兢的在崗位上嚴格的認識用法。
: 葉少爺被判六年
這個案件葉少爺被起訴的的是這一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又因為他是一個酒駕行為造成2人死亡,即沒有什麼多死一個人就多併一罪的問題,
頂多是在1~7年內量刑加重,所以最後判6年真的是非常高...
或許很多人覺得這是法律定的太輕,但如原PO所說,
這是考量很多因素後定出來的刑度。
就不牽扯到太深的討論,簡單講:
就算是一般意外車禍,也只能用過失致死罪論斷:
第 276 條
(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度最多就兩年,這種車禍事件通常經過記者的渲染之後,
也可以讓民眾覺得被告判刑太輕,
但換個角度想,一般人自己未來也不是永遠不可能涉及這一條,
EX:疏忽發生的車禍、不小心推倒別人摔傷死亡等等等。
考量被告的主觀心態、惡性、再犯可能等因素後,這樣的刑度我想是適當的,
需要如此過度責備法官、法律或加害被告嗎?
: 我認為,真的不是法官輕判或是收賄或是有任何的職務懈怠
: 而是因為條文就真的是那樣規定的啊!!!
: 有人就質疑了
: 那為何不把刑法的刑度調得重一點呢?
: 立法者為了順應民情
: 的確在諸多的酒駕撞死人案件後
: 修改了酒醉駕車以及肇事逃逸的刑度。
: 現行的法律下,只要喝一點點酒(酒精濃度0.25毫克)就會觸刑法
: 若因此撞死人了,也會有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 應該夠重了吧?
: 但真的有因此完全防止酒駕的事件發生嗎?
: 法律,單就刑法而言好了
: 用途並不單單只在嚇阻犯罪
: 若是重刑能夠完全的嚇阻犯罪
: 那我想也不需要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等其他處罰方式了
: 只要一個死刑就好了
: 偷了錢,死刑
: 傷了人,死刑
: 罵了人,死刑
: 那法官也不用老是因為判刑的輕重問題被民眾罵翻了。
: 但既然現行法律如此規定
: 而且也用了這麼久
: 我想立法者在制定之初一定秉持這某種良善的立意
: 人非聖賢,孰能無過
: 刑法絕對是維持社會秩序的最後一道關卡
: 法律是社會安定的重要因素
: 但我們不能只奢望法律帶給我們沒有犯罪的社會。
: 假設我們生活的空間是一棟公寓
: 一開始的每個我們都是生活在頂樓
: 看得見陽光,呼吸得到最新鮮空氣;
: 而底層則是犯罪。
: 在每一層樓之間都有防護網避免我們墜落至底層
: 這些防護網們所代表著
: 就是我們所知悉的家庭、學校、社區、朋友、矯治機關、警察機關、社福機關...等等
: 最後一層防護網,才是法律。
: 每一層防護網如果架設得夠嚴密、夠堅固
: 我們便會在不小心失足時,在上層就被承接住
: 無庸墜落到底層
: 因此強建國家和家庭系統,才是整治社會的有效方法
: 所以不要再說法律訂不夠嚴、法官判不夠重
: 因為法律存在的目的不一定是懲奸除惡
: 若真要有應報因果,那直接包青天重出江湖不是更快?
: 也不要再說法律只保護壞人
: 因為如果大家所指的法律是指刑法
: 那麼刑法,不管是懲罰、嚇阻、還是矯正效果
: 都是用在那些需要的人身上。
: 啊其實我也真的不是法律非常厲害的人
: 只是很想把自己的想法與大家分享
: 打得落落長的真抱歉
: 也歡迎大家不吝指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