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感覺] 關於服貿問題...

作者: amurorei (論文是什麼,好吃嗎?)   2014-03-20 17:58:20
※ 引述《haXD (滾滾)》之銘言:
: 行政命令我查不到很精準的解釋,
: 但相較於條約的嚴謹性,
: 行政命令範圍很廣,
: 想請專業的板友補充,
: 因為在我查到的資料中颱風假也屬於行政命令……
: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103/article/1129
: 這篇文章可以讓大家了解一下今天關於反服貿的法律層面,
: 謝謝板友提供>__<
我是在FB看到朋友轉貼原PO的文章才找到這邊來的
很佩服原PO的認真和實事求是
因為原PO有提到對服貿協議為何屬行政命令的不解
剛好在下是念法律的
便想說就在下對法律的粗淺了解
來為原PO以及其他對這議題有興趣的網友提供一些資訊俾便參考
行政法權威吳庚前大法官所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
其中對行政命令的一般性敘述如下:
「命令(行政命令)為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單方面訂定,具有抽像及一般性拘束力之規範
。」、
「其與法律之不同...在實質上命令通常僅能規定非屬法律保留之事項,換言之,國家生
活中重要之事項,保留予法律加以規定,命令僅就未保留之次要事項予以規範。」
就此,行政程序法對行政命令區分為「法規命令」以及「行政規則」,
分別規定於第150條及第159條以下
其中第150條規定: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
立法精神。」
第159條規定: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
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
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
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
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看到這邊應該很多人都昏了甚至直接END
所以懶人包出現了:
行政命令大別為兩種:
1.法規命令:可以對外發生效力、影響人民權利義務,但是必須有法律的明確授權,不能
超出授權範圍。(大法官會議釋字392、426、522等參照)
2.行政規則:行政機關為行政需要,所作成非直接對外發生效力的命令。
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規定,行政命令的名字依照它的性質,可以取叫作
「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然後,首先,服務貿易協議
大家覺得它的名字長的像前面說的那些規程、規則blablabla的嗎?
光名字就不及格了!
然後前面有提到,依據行政法教科書
行政命令是行政機關單方面訂定
但是這個服務貿易協定擺明了就是海基會去跟海協會協商討論出來的(理論上啦)
所以在制訂這部分也要給一個X
再加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9號解釋也說了:
「協定等其他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防、外交、財政、經濟等之國家重要事項或直接
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即應送立法院審議。」
很明顯,跟外國政府簽的協定再怎麼樣都不可能是行政命令,而應該送立法院審議
雖然釋字329號解釋在理由書最後留了一個尾巴,說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訂定之協議,因非本解釋所稱之國際書面協定,應否送請立法
院審議,不在本件解釋之範圍,併此說明。」
但充其量也只是兩岸之間的協議應否送立法院審議的問題而已
完全不能作為認定服務貿易協議屬於行政命令的理由
簡單講,今天政府說明明不是行政命令的服貿協議屬於行政命令
只是因為政府不想要讓它經過立法院審議
就算名不正言不順,也要讓它像「行政命令」一樣可以政府單方面發布就生效
作者: loquito (MoMo將)   2014-03-20 18:05:00
生效了沒!?
作者: airlow (不存在的騎士)   2014-03-21 08:26:00
像這種協定,說是行政命令根本是笑話,協定包括兩岸,最好
作者: airlow (不存在的騎士)   2014-03-21 08:27:00
是可以把對岸也當成命令的對象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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