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azeway (ho)
2014-04-30 04:06:1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JNv4_ul ]
作者: halalalord (clementine)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台南高分檢執法 杜氏兄弟斃命
時間: Tue Apr 29 19:47:08 2014
剛剛看到朋友轉這篇,是今年4/3的文,
主角剛好就是本案的兩位死刑犯,很值得一看。
看到有人在原文推了,這裡貼上全文。
(本人非廢死聯盟只是個在日留學生,但反黑箱服貿也反核四,如果是黨工就噓吧)
-------------------------------------
兩岸黑箱協議 ─不只影響你的生計,更會影響你的性命
全文連結:http://www.taedp.org.tw/story/2654
這篇文章不談死刑存廢,只談一個黑箱協議、兩個死刑判決、三個台灣人的命運。
2013年4月19日,時任法務部長曾勇夫處決6名死刑犯。隔幾日,我收到一封信,來自台南
看守所的定讞死囚杜明雄、杜明郎兄弟,有段話特別引起我的注意:
本案件於91年7月8日曾由台南地方法院做出無罪判決,實屬冤枉……
啊,又是一個死刑冤案嗎?我手邊還有數件被告堅決喊冤的定讞死刑案件,每一件都有待
詳細調查,又有一件要來掛號了嗎?
說來諷刺,死刑冤案在台灣,並不罕見。台灣司法已經出產過江國慶、蘇建和、劉秉郎、
莊林勳等死刑冤案,現在各社團仍在救援邱和順、鄭性澤、謝志宏等被律師團認為實質無
辜的死刑案件。有死刑犯寫信來喊冤,其實很平常。
但,看過判決之後,才驚覺這不只是一件死刑疑案,更是兩岸黑箱協議侵害人權的典型案
例!
事情是這樣的……
2001年7月16日凌晨,中國廣東省南海市的聯窖五金化工廠發生一起強盜殺人命案,兩名
工廠保全、兩名台商,以及一名在被害台商房間內下身赤裸的16歲中國女性遇害。
廣東省南海市公安局調查後,鎖定與被害台商、保全皆熟識的台籍杜清水、杜明雄、杜明
郎父子三人涉案。廣東省公安廳於7月25日正式發出要求國際刑警組織協助緝捕要犯「紅
色通緝令」,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台南市警局將已經回台的杜氏父子緊急拘提到案。
檢察官以強盜殺人、恐嚇取財等罪名起訴杜氏父子三人後,台南地方法院一審認定證據不
足,強盜殺人無罪。但上訴後卻逆轉為強盜殺人有罪,甚至被判決死刑!到最後杜清水因
病過世,兩兄弟於2012年死刑定讞,經歷11年。
從無罪到死刑,堪稱世界上最遙遠的距離,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由於本文篇幅有限,在
此先不仔細分析杜氏父子案的詳細案情與各種眉角,僅以下列懶人表讓各位初步理解,有
興趣的朋友可自行參看歷審判決(附於文末)。
(比較圖表 建議點開來看)
杜氏父子三人主張遭人陷害、栽贓嫁禍(辯護書狀甚至隱晦地指出可能是遭到公安構陷)
。
從上表整理,可看出本案檢察官起訴(及法院判決死刑)的依據,大多數來自於中國廣東
省公安局製作的鑑定書及筆錄。而這些來自公安的證據,正是檢辯雙方爭執不休的重點所
在。
聰明的讀者應該已經隱約感覺到,本案的關鍵證據,在於「出租車司機的證詞」以及「與
膠帶、指紋有關的公安局鑑定書」。被告說被栽贓嫁禍,檢方主張證據確鑿,怎麼辦?
很簡單啊,我們就針對證據逐項檢驗、捍衛司法嘛!
根據台灣的刑事訴訟法,檢辯雙方都可以聲請傳喚證人、鑑定人到法庭接受交互詰問,讓
證人出庭和被告對質、請鑑定人出庭說明鑑定的經過和科學原理依據,檢辯雙方都有機會
當庭踢爆不實證言或垃圾科學,真相越辨越明。
就像電影的法庭戲一樣讓人熱血沸騰啊!
但,被判死刑的杜氏兄弟完全沒有機會和出租車司機對質,也沒有機會檢驗公安局的鑑定
書,甚至連本案關鍵證物(旅行袋、膠帶、刀鞘等)都未送回台灣接受進一步檢驗。就這
樣被判處死刑確定。怎麼會這樣?
從刑事訴訟法說起……
為了追求審判的正確性,避免採用不實證詞,台灣的刑事審判是採取直接審理原則,證人
的證詞原則上必須在審理法官面前陳述,才能作為證據。
因此,我們的刑事訴訟法159條1項規定: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除非有幾種特別情況,例如向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為之陳述,
或者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在符合法律規定時,可以例外作為證據。(參考下列刑事
訴訟法第159-1~159-4條)
第 159-1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第 159-2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
,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第 159-3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
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
一、死亡者。
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
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
四、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
第 159-4 條
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
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 製作之紀錄
文書、證明文書。
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
這是因為我們的立法者相信台灣的檢察官、檢事官、警察、公務員,不會刑求逼供、不會
故意陷害他人、不會故意歪曲事實,是可以信賴的(雖然大家都知道這只是理論,不過為
了節省司法資源只好……)。
而關於科學鑑定,刑事訴訟法規定:
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一人或數人充之:
一、就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者。
二、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
(198條)
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
鑑定人有數人時,得使其共同報告之。但意見不同者,應使其各別報告。
以書面報告者,於必要時得使其以言詞說明。
(206條)
白話說來,鑑定人必須由法官指派,必須是對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的專家。並且要以書面
或言詞報告鑑定所使用的科學方法,以及鑑定的結果。如果書面報告有所不足,還要到法
庭接受檢辯雙方的交互詰問。
咦,按照上述法條,出租車司機的證詞,又不是在台灣的法官、檢察官、檢事官、警察面
前陳述的,該筆錄也不是台灣公務員製作的文書,應該不能作為證據吧?
而中國公安局的鑑定人,必要時也應該到台灣的法庭接受交互詰問吧?
杜氏父子主張出租車司機所言不實,不斷請求法院傳喚司機到法庭上接受交互詰問,願意
與司機對質,同時也質疑公安局鑑定書的可信性與真實性。為何司機的證詞以及中國公安
局的鑑定書,可以作為判決死刑的證據呢?
沒錯,你猜對了!台灣的法院,竟認為中國公安局的人員等同於台灣的司法警察、公務員
!
場地、球證都是中國的人!要鬥也不知道能找誰鬥!
我們的法院是這樣說的
(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900號刑事判決,後有翻譯米糕):
(公安局鑑定書)大陸地區公安機關法醫師之地位相當於我國檢察署之法醫師,同具公務
員身分,其所製作之鑑定書,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大陸公安機關所製作之法醫學鑑
定書、物證檢驗報告書、痕跡鑑定書(同屬傳聞證據),以及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市(現已
改制為南海區)公證處所製作之死亡公證書,均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而應類推適用同法第
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一款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
現行刑事訴訟法採直接審理主義,依同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相關犯罪之證物以
「提示實物」為原則,亦即原則上法院調查物證時必須將實物顯現於審判庭,並使當事人
、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始得採為判決之基礎。……本件大陸地區公安機關所查
扣之封口膠一捲、銀色旅行袋一只及其內以封口膠製作之長、短刀鞘各一付、錄影帶捲軸
殘體、破裂封口膠三段及破碎乳膠手套碎片等證物,雖因兩岸分隔之政治現實,致未能向
大陸地區公安機關調取上開證物(實物),以提示予上訴人等及其選任辯護人辨認。惟上
開證物均經大陸地區公安機關拍照存證附卷,並由原審於審判期日將該等證物之照片提示
供上訴人等及其選任辯護人辨認,而上訴人等及其選任辯護人對於該等證物照片與原物之
同一性並無爭執,則上開證物照片亦應具有證據能力。
……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海基會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共同簽訂公布之「海峽兩岸共同打擊
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三章「司法互助」第八點第一項關於「調查取證」規定:「雙方
同意依己方規定相互協助調查取證,包括取得證言及陳述;提供書證、物證及視聽資料;
確定關係人所在或確認其身分;勘驗、鑑定、檢查、訪視、調查;搜索及扣押等」。依此
互助協議之精神,我方既可請求大陸地區公安機關協助調查取證,以作為司法上之用途,
即有承認大陸公安機關調查所取得之證據,可依我國法律承認其證據能力之意思。雖大陸
地區公安機關偵查人員非屬我國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然其係大陸地區政府依法任命而
具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依上述互助協議規定,復有協助我方調查取證之義務,則大
陸地區公安機關之偵查人員依其職權或基於上述互助協議而為刑事上之調查取證,在地位
與功能上實與我國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依職權調查證據無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
十九條之二、之三關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之規定,自有依時代演進及實際需求而
為適當解釋之必要。從而,原判決理由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大陸地區公安機關偵查員調查時
所為之陳述,經載明於筆錄或書面紀錄(屬傳聞證據),而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
,認可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或同條之三之規定,以決定其證據能力…
…付光選現已所在不明而無從傳喚。惟大陸地區已於西元一九七九年七月間,公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嗣於西元一九九六年又對上述刑事訴訟法作大幅度修正,
其修正內涵兼顧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權,並重視實體法之貫徹與程序法之遵守,雖非完美無
瑕,但對訴訟之公正性與人權保障方面已有明顯進步,故該地區之法治環境及刑事訴訟制
度,已有可資信賴之水準。……付光選在雅瑤派出所偵查員及大瀝分局刑警隊詢問時所製
作之筆錄,係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乃類推適用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第三款規定,而承認其證據能力,尚難遽指為違法。此外,
有部分學者認外國公務員所製作之文書(例如警詢筆錄),可審酌該項文書之性格(即種
類與特性),暨彼邦政經文化是否已上軌道等情狀,以判斷其是否在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
製作(亦即是否具備「特信性」),而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三款規定,
以決定其證據能力(參閱林永謀著「刑事訴訟法釋論」中冊,冠順印刷公司二○一○年十
二月改訂版第一一二頁)。而依原判決上開論述,既認定上述大陸地區公安機關偵查員對
付光選所製作之詢問筆錄,係在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而上述公安機關偵查員又係大
陸地區政府所依法任命具有偵查權限之公務人員,則其對付光選所製作之詢問筆錄(即文
書),基於時代演進及事實需要,在解釋上亦應可類推適用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三
款規定,而承認其證據能力。
若我們使用翻譯米糕將法院判決譯為白話文,大致是這樣的:
中國公安機關的鑑定人也是公務員啦,適用「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
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可以作為證據。
……
雖然證物都在中國那邊,但是有拍照給你看了喔,可以作為證據。
……
公安雖然不是我們的警察,但基於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的規定,也可以解釋為等同於台灣的
警察喔。而且中國的法治已經很進步了,公安做的筆錄非常可信。因此可以作為證據。
公安局做的鑑定書、筆錄,比台灣做的筆錄更好用?
若本案發生在台灣,出租車司機在警察局做筆錄後,傳喚不到、行蹤不明,法官依法可科
處罰鍰,並且拘提證人到法庭作證。被告也可以聲請傳喚製作筆錄的警察出庭說明製作筆
錄的過程。
若本案發生在台灣,被告可以聲請傳喚鑑定人到場作證,交互詰問科學鑑定的方法、流程
,檢驗是否具備真實性及科學上的可信性。被告也可以聲請法院指定另一組鑑定人,針對
扣案保管的證物再做一次鑑定。被告也可以聲請傳喚警察,出庭說明查扣證物的過程。
但這些程序,在杜氏父子案都無法適用。因為「政治現實」,被告無法傳喚證人、鑑定人
,無法查扣證物,無法在法庭上進一步檢證證詞、鑑定書、證物的可信性。
而最高法院給被告的回應是:不要吵了,根據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全部都拿來當作判你死
刑的證據。
兩岸司法互助黑箱在哪裡?
偵查、審判犯罪是必要的,司法互助也沒有不好,但,與獨裁國家包山包海的司法「互助
」,很可能嚴重侵蝕台灣得來不易的脆弱民主。
根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第4條
雙方同意採取措施共同打擊雙方均認為涉嫌犯罪的行為。
雙方同意著重打擊下列犯罪:
(一)涉及殺人、搶劫、綁架、走私、槍械、毒品、人口販運、組織偷渡及跨境有組織犯
罪等重大犯罪;
(二)侵占、背信、詐騙、洗錢、偽造或變造貨幣及有價證券等經濟犯罪;
(三)貪污、賄賂、瀆職等犯罪;
(四)劫持航空器、船舶及涉恐怖活動等犯罪;
(五)其他刑事犯罪。
一方認為涉嫌犯罪,另一方認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會危害,得經雙方同意個案協助。
第5條
雙方同意交換涉及犯罪有關情資,協助緝捕、遣返刑事犯與刑事嫌疑犯,並於必要時合作
協查、偵辦。
一款「其他刑事犯罪」,就把所有的「犯罪」一網打盡了,把整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包
進來了,台灣政府還有義務於必要時合作偵辦。把罪犯一網打盡不好嗎?讓我們來看看幾
個例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編第1章「危害國家安全罪」:
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呼籲藏獨、疆獨、台獨,屬於煽動分裂國家,中國可不可以要求台灣政府「共同打擊犯
罪」?
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
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
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只不過呼籲中國憲政改革,就被中國政府以「煽動顛覆國家
政權」打入大牢。中國政府能不能要求台灣政府「共同打擊犯罪」,將呼籲中國民主改革
的人士緝捕歸案?
台灣政府可以拒絕中國共同打擊犯罪的要求嗎?
協議裡只有一條明確規範台灣政府拒絕協助的權利:
第15條
雙方同意因請求內容不符合己方規定或執行請求將損害己方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等情形,
得不予協助,並向對方說明。
但,問題就在這裡:「不符合己方規定或執行請求將損害己方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由誰
來認定呢?
目前台灣僅有幾項法務部函頒的作業要點(例如海峽兩岸緝捕遣返刑事犯或刑事嫌疑犯作
業要點、海峽兩岸犯罪情資交換作業要點),規範法務部何時應拒絕中國政府的請求。
但,這些作業要點僅屬於行政內部的工作規則,法律位階連行政命令都不如!換言之,行
政機關(法務部)可隨時用一紙內部文件改動相關作業要點,相關標準有如變形蟲!
如果台灣政府樂於接受中國政府的要求呢?由於協議內容文意含糊不清,又欠缺國會監督
管道,只要行政機關願意配合中國要求,幾乎沒有中國要不到的人!被要求遣送至中國審
判的台灣人民有任何請求救濟的權利嗎?
這樣的協議,影響台灣人民權益的程度不大嗎?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對台灣人民權益有如此
重大的影響,事前有充分溝通嗎?
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於2009年4月26日由海基會、海協會雙方簽署,4月30日行政院核定,同
一日,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送立法院「備查」完成,6月25日生效。
而截至本文寫作完成時為止,在網路上搜尋不到任何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簽署前」讓台灣
人民表達意見的紀錄(例如公聽會)。我打電話向法務部詢問,法務部吳先生表示簽署前
的程序應該詢問陸委會。而去電陸委會,陸委會回覆「磋商的過程都是機密資料、密件」
。而對外公開的公聽會等程序呢?陸委會可憐的公務員回答:我去年才來的,就我所知沒
有相關資料……
而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的內容精緻度,與台美司法互助協定(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
美國在台協會間之刑事司法互助協定)相比,猶如香蕉比太陽花啊!例如台美司法互助協
定就很清楚地規範受請求方的證人、鑑定人必要時應出庭作證,或提供包括證物在內的一
切文件、物品,若有虛偽證言,必須接受刑事追訴及處罰:
受請求方所屬領土內之人經依本協定受請求自其取得證據者,必要時應強制其出庭、作證
或提供包括供證之文件、紀錄及物品在內之證物。受請求而做虛偽證言者,無論以口頭或
書面方式,須在受請求方所屬領土內,依該領土內之刑事法規定予以追訴及處罰。
若杜氏父子案是依照台美司法互助進行,則證人和鑑定人在必要時都必須來台作證,並負
擔偽證責任,證物也必須交付台灣司法機關。參照台美司法互助協定以檢驗兩岸司法互助
協議,後者顯然是漏洞百出。而台美司法互助協定簽署於2002年,為何7年內,政府協商
司法互助協議的能力不但未見長進,反而大幅退步至此?
磋商過程絕對保密(就連簽約、生效後也不能公佈協商過程)
簽署後火速核定、國會未審查;
協議內容含糊不清,條款文字草率,規範不周全;
欠缺民間表達意見的管道,沒有公聽會、遑論聽證會;
這樣的黑箱程序,有沒有覺得很熟悉呢?
假如你是無辜的……
我無意在此宣稱杜氏兄弟百分之百是無辜的,畢竟廢死聯盟認定冤案的程序,比法院錯判
死刑的程序更加嚴謹。但審判中,剝奪被告對質詰問權的瑕疵,有如刻在額頭一般清晰可
見,任何重視刑事審判程序正義的公民,都不應接受如此恣意的死刑判決。更何況,剝奪
被告對質詰問權的法律依據,並不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刑事訴訟法,而是依據行政推動、
立法怠惰、司法配合,三權分立、完美分工的兩岸黑箱司法互助協議。
想像一下,你開開心心到中國經商、旅遊,附近發生了一件你沒有參與的強盜殺人案。平
平安安回到台灣後,過幾天,警察上門逮捕你,檢察官起訴你,指控你在中國犯下強盜殺
人案,用的主要證據全是中國公安局做的筆錄、你不認識的證人、你沒見過的證物、你無
從檢驗的鑑定書。
你懷疑被公安或他人陷害,你想傳喚證人來對質,抱歉,找不到這個人;你想傳喚鑑定人
來詰問,抱歉,法院只能找一個沒有實際參與鑑定的台灣專家來法庭上讓你問;你想將證
物重新鑑定,抱歉,證物不在台灣。最後,法院拿出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把所有來自中國
、無法檢驗的證言、證物採為證據,判你有罪。
這個場景不可能嗎?判你有罪很過份嗎?抱歉,跟杜氏父子案比起來,沒判你死刑算客氣
了呢!
(下面還有一些延伸閱讀 就不貼了)
※ 引述《queso (queso)》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中國時報
: 2.完整新聞標題/內文:
: 台南高分檢執法 杜氏兄弟斃命
: 台南高分檢今日傍晚執行死刑,將民國90年在大陸廣東佛山殺害台商葉明義等5人,並劫走人民幣247萬元的杜明雄、杜明郎兄弟槍決斃命。
: 此案緣於民國85年間,台南市民杜清水(獄中病故判免訴)因經營熔煉業虧損,透過友人介紹前往大陸廣東佛山投靠經營五金化工廠的台商葉進丁、葉明義兄弟。葉家兄弟基於同鄉情誼除熱情接待外,還免費提供他食宿2年多。
: 沒想到,杜某獲知葉明義的房間保險櫃存有大筆現金後,竟然恩將仇報於民國90年7月16日凌晨,夥同兒子杜明郎、杜明雄闖入葉某的公司,先持刀將開門的大陸保全田學伍、伍遠寨殺死後,再潛入辦公大樓2樓,綑綁葉明義、侯國利及大陸籍的熊姓少女。
: 心狠手辣的杜氏父子,除1刀殺死熊女外,還逼迫葉、侯2人交出保險櫃鑰匙,並在劫得人民幣247萬元後殺人滅口,更取走房內的錄影帶,當天即逃回台灣。
: 3.新聞連結:
: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0429004672-260402
: 4.備註: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劣文"請注意")
作者:
Mikono (御子野)
2014-04-29 19:47:00廢死必噓
作者:
cattgirl (小喵超愛合購)
2014-04-29 19:48:00請問驚世媳婦今天有槍斃嗎? 找不到新聞
作者:
apa9394 (委員長老虎)
2014-04-29 19:49:00如果真的是被冤枉 就太屌惹
作者:
ivorysoap (ivorysoap)
2014-04-29 19:49:00既然非無辜就該死啊干黑箱屁事
作者:
ivorysoap (ivorysoap)
2014-04-29 19:50:00還是變白箱他們就變成沒殺人?
作者:
ADHD (注意力不足過動症)
2014-04-29 19:51:00我正想貼這篇 高調
是不是冤獄還很難說,但是他們再也沒有辦法被公平審判
作者: pandayu (pandayu) 2014-04-29 19:53:00
噓的真的都是沒看文直接END的吧,給推
作者:
tjtjtj (新)
2014-04-29 19:53:00等一下這個協議不就是侵害人民基本權,這問題超大
作者:
ADHD (注意力不足過動症)
2014-04-29 19:54:00中國辦案給台灣審ㄏㄏ 原來檢調早就跟中國串通好了
作者: pandayu (pandayu) 2014-04-29 19:54:00
可是來不及了,按時間來算應該已經GG了吧
作者:
pop3110 (pop3110)
2014-04-29 19:55:00不用高調 人已經.......
作者:
borriss (松)
2014-04-29 19:55:00就部長高度肯定中國司法啊
作者:
ADHD (注意力不足過動症)
2014-04-29 19:56:00還是要高調 事實真相不容被抹滅
作者:
hqu (小毛氈苔)
2014-04-29 19:57:00law in shit. 天朝說你有罪就有罪 阿扁也一樣
作者: bhsugar (虛度光陰) 2014-04-29 19:58:00
上色分段一下會比較好吧
作者: forgetall (影。琳琳。人事全非) 2014-04-29 19:58:00
這樣的審判一點都不公平
作者:
honeyombd (glot+ombd=?)
2014-04-29 20:00:00law in shit. 天朝說你有罪就有罪 阿扁也一樣
作者:
dian9 (點點)
2014-04-29 20:01:00好黑.....
作者:
dian9 (點點)
2014-04-29 20:02:00捉人頂罪 製造證物 以達成破案率的到底有多少????
作者: z0e (衝啊) 2014-04-29 20:03:00
媽呦,居然用公安証據?
作者: satolove (ENDLI's SHOCK!!) 2014-04-29 20:12:00
推
作者:
ikki (鳳翼天翔)
2014-04-29 20:15:00檢察官起訴證據/理由一共8項 2項是"自由心證" 1項是依法不具
作者:
ikki (鳳翼天翔)
2014-04-29 20:16:00證據效力的測謊不確定 剩下5項都是根據"公安局"的審訊和鑑定
作者:
west72 2014-04-29 20:18:00高調
作者:
tachi520 (G單好難Q_Q)
2014-04-29 20:21:00高調
作者:
queue (九子)
2014-04-29 20:23:00高調 事實必須被看見
作者:
dnkofe (赤空)
2014-04-29 20:29:00看起來是檢察官跟法官懶得去大陸找證據才這樣判這種攸關人命的證據,竟然處理的這麼草率...
作者: i751207 (阿昌) 2014-04-29 20:34:00
高調
說廢死不可信的 連結裡都有附判決書方便的話看看這篇寫的到底哪裡有問題 好嗎?
作者:
show11326 (handsome show)
2014-04-29 20:41:00高調 無辜者不應被濫殺
作者:
homer0403 (人活著就是為了學會珍惜)
2014-04-29 20:41:00幫高調
作者: mmxx33444 2014-04-29 20:54:00
高調
作者:
bj26bj (逼街)
2014-04-29 20:54:00高調
作者:
rungh (放逐寂寞)
2014-04-29 21:00:00高調
作者: GR1v (shoot you) 2014-04-29 21:26:00
高調
只有人治、沒有法治的中共公安做出的筆錄可以相信?還引為判決基礎咧,幹你娘的鬼島司法,幹你娘的舔中政府
作者:
robeant (天天)
2014-04-29 21:32:00高調,這樣子就判有很大的瑕疵
作者:
goodcack (silkworm)
2014-04-29 21:35:00推
怎麼會先打掉杜氏兄弟 這跟打掉那個殺警被冤的有甚麼差
作者: satolove (ENDLI's SHOCK!!) 2014-04-29 22:06:00
必須高調啊…
作者:
Rayio (Ray)
2014-04-29 22:19:00沒想到兩岸司法互助問題那麼大條 無能的陸委會讓台灣人被吃盡豆腐
作者:
Maziger (愛的一發)
2014-04-29 22:22:00KMT CCP果然兄弟一家親
作者:
lwei781 (nap til morning?)
2014-04-29 22:29:00示範服貿的使用?
作者:
aurior (auri)
2014-04-29 22:48:00台灣司法又死一次了?
作者:
jetalpha (月迷風影)
2014-04-29 22:48:00高調
作者: just5566 (就是56) 2014-04-29 22:54:00
幫高調 傻眼 公安講的能全盤皆信?
作者:
gs0815 2014-04-29 23:01:00慘
作者: yomenobasho 2014-04-29 23:04:00
高調有屁用?,人都被槍決了
作者: yomenobasho 2014-04-29 23:06:00
縱使某天有罪判決被推翻,遲來的正義還能算正義?
作者: harvey (車輪蛋糕:)) 2014-04-29 23:11:00
幫高調 轉移焦點
作者: imfeather (阿貴) 2014-04-29 23:16:00
高調
作者: jklbnm (花的姿態) 2014-04-29 23:25:00
高調 連程序正義都做不到 還能談甚麼實質問題呢
這麼大的問題沒有違憲嗎這也太誇張了...........
作者:
none1911 (Allen)
2014-04-29 23:27:00太可怕了
作者:
aacs0130 (æ¹›éˆ)
2014-04-29 23:32:00我的天呀!支持台獨也犯中國的法了。
作者: xyz9362tw 2014-04-29 23:36:00
人證物證都在中國,被告不能對該證據做調查或詰問...
中國的證據比台灣的還有力,中國說你死刑就是死刑...
作者: imfeather (阿貴) 2014-04-29 23:49:00
推
作者: RPedsel (Edsel) 2014-04-30 00:01:00
記者我求你來抄 頭版給這個
作者: kiaee (ki) 2014-04-30 00:05:00
沒證據還可以判死 太誇張了
作者:
sharkimage (生日那天的甜蜜 ~知道效m)
2014-04-30 00:05:00看完好毛
作者:
kotomi (華年。)
2014-04-30 00:06:00幫高調
作者:
Refauth (山丘上的長號手)
2014-04-30 00:07:00真是恐怖!
作者: patty1920 (乖離) 2014-04-30 00:13:00
結果兩案司法互助卻讓台灣司法未保證被告的詰問權這根本嚴重違反當事人對等主義 就為了它馬的便宜行事
作者:
ebinkuo (ebin)
2014-04-30 00:19:00高調
作者: bowcacayy (寶咖咖) 2014-04-30 00:30:00
這違反釋字582號了吧!
作者: bowcacayy (寶咖咖) 2014-04-30 00:33:00
被告對質詰問權是憲法上權利,除客觀上不能詰問外,均應依法定程序詰問
作者:
aamin (宵夜吃漢)
2014-04-30 00:46:00幫高調
作者:
hahadozo (銀色多多瑙)
2014-04-30 00:54:00....
作者:
genka (朽月)
2014-04-30 01:43:00高調> <
作者:
dragoni (風乾福橘皮)
2014-04-30 01:55:00先不談廢死 這拿中國證據就只是狗屎 法官哪位
作者: kaelaluv (WoW) 2014-04-30 02:30:00
推
我以前不支持廢死,但看看現在的政府,我實在不能信任
作者: daakodako (可哥) 2014-04-30 05:36:00
推 越多人看到越好,雖然字真的很多…
作者:
vvus (不囧)
2014-04-30 07:34:00舊中國才會發生的事 現在也發生在台灣
作者:
sharkimage (生日那天的甜蜜 ~知道效m)
2014-04-30 08:13:00好誇張
作者:
njrmp (面對心魔)
2014-04-30 08:52:00我不支持廢死 但這案子真的很可怕
樓上,我好奇是,如果不相信司法,也一而再再而三出現這種案例,還是不支持廢死嗎?
作者:
wishmoon (尋找『心』方向)
2014-04-30 09:56:00雖然我不支持廢死,但我更反對證據不足就宣判死刑。那我們要怎麼作才能釐清這是不是冤案呢?
作者:
pinkchi (~chi~)
2014-04-30 10:17:00反廢死 但這案子真的很爭議
大家查「趙作海」「佘祥林」兩個著名冤獄,中國法院認定他們殺人,後來「被害人」居然自己出現了!法院
作者:
ichico (細雪。)
2014-04-30 10:19:00廢死主張的是連證據確鑿的死刑犯都要保有人權。這對被害人的家屬相當不公平,所以就算有冤案但是我還是反
作者:
ichico (細雪。)
2014-04-30 10:20:00廢死只是在執行之前我想可能要更謹慎地審理才能避免冤案吧
作者:
Islo (艾伊)
2014-04-30 10:28:00劉那件好像也有問題,故意挑有爭議的執行,不曉得什麼心態…
我只是單純覺得百分之七十幾不信任司法,大多數的人卻都贊成死刑,這兩件事還蠻矛盾的。既然都不相信司法,如何信任他們會審慎審理法案?死刑案的爭議也是層出不窮。
作者: imfeather (阿貴) 2014-04-30 10:46:00
推
作者:
jojomaan (這是誰的小啾啾)
2014-04-30 10:59:00推
作者:
ichico (細雪。)
2014-04-30 11:22:00一碼歸一碼啊。不信任司法是不信任司法,但跟死刑沒關係
作者:
ichico (細雪。)
2014-04-30 11:23:00像驚世媳婦跟殺害女司機的那種就沒必要姑息吧。
我想說的是,如果你不信任司法,又怎麼知道什麼是對的判決什麼是錯的判決?那把尺在哪裡?就像文中這兩個最後也是被處死,沒有這篇文我們又如何知道原來有些疑慮?
作者:
ichico (細雪。)
2014-04-30 11:33:00我是有點不太懂信任司法跟贊成死刑之間的關聯性。
不信任司法,就代表你不相信法官的判決。但你卻願意將死刑這個不可逆的手段交給法官?我覺得有點矛盾。
作者:
ichico (細雪。)
2014-04-30 11:41:00問題是除了將裁判權交給法官我們並沒有別的選擇
作者:
ichico (細雪。)
2014-04-30 11:42:00而如果用您的邏輯來說不信任司法就要否定死刑的話似乎又有點太矯枉過正。(雖然這也是廢死的主張)
作者:
ichico (細雪。)
2014-04-30 11:43:00我承認的確有許多冤案存在,但更多的是罪證確鑿的刑案啊
我覺得死刑跟其他不一樣,是因為他是個不可逆的手段,假使這個案件最後翻盤了,又能怎麼樣呢?都已經處死了。
作者:
cyndimax (Cynthia)
2014-04-30 11:44:00我想問樓上的是,什麼是罪證確鑿?您知道有很多證據是警
作者:
cyndimax (Cynthia)
2014-04-30 11:45:00察檢察官違法取證、不正訊問而得來的證據嗎?
作者:
cyndimax (Cynthia)
2014-04-30 11:46:00刑事訴訟法的目的是禁止不擇手段、不計代價的發現真實憲法高度的對質詰問權都沒有進行的證據就拿來當做死刑的的證據,不覺得很荒謬嗎
作者:
rq654 (亂)
2014-04-30 11:49:00冤獄也不可逆啊..翻盤了也不能把被關的那幾年還給他吧= =不信任司法就去設法改善 而不是廢死 這是兩回事
作者:
cyndimax (Cynthia)
2014-04-30 11:55:00不相信司法卻仍支持死刑的人的意思是說:
作者:
cyndimax (Cynthia)
2014-04-30 11:56:00我願意把別人的生命交給不信任的司法體系 這樣嗎
作者:
ichico (細雪。)
2014-04-30 12:01:00那如果真的確實是罪證確鑿 沒有違法取證的問題在沒有死刑的情況下,要怎麼讓對受害者交代呢?
作者:
ichico (細雪。)
2014-04-30 12:02:00我想我們應該做的是去改善司法體系,而不是片面地廢除死刑
作者:
cyndimax (Cynthia)
2014-04-30 12:03:00所以您認為死刑的目的是為了「給受害者交代」嗎
作者:
ichico (細雪。)
2014-04-30 12:03:00在「不信任司法」的前提下 不管有沒有死刑
作者:
cyndimax (Cynthia)
2014-04-30 12:04:00受害者選擇原諒,他就不用死,請問是這個邏輯嗎?
但原文這個例子,不就是充滿爭議也並不證據確鑿,卻還是被執刑了嗎?還是說只要能處罰到某些真正有罪的人,錯殺一些人也無妨?
作者:
thunder02 (thunder02)
2014-04-30 12:36:00推文章
作者:
rolyne (翡翠湖忠實支持者)
2014-04-30 12:37:00老實說昨天看到被槍決的那幾個人我就覺得很怪..這兩個人還
作者:
rolyne (翡翠湖忠實支持者)
2014-04-30 12:38:00真沒聽過犯下什麼罪行,倒是其他該死一死的怎麼都沒出來槍斃
吱吱真的笑破人家內衣褲 之前噓廢死噓成什麼樣...
現在蛆蛆執行死刑 馬上各種挺廢死XDDDDDDDDD
別跟我說是偵查問題 之前死刑犯哪個偵查過程你了解?
作者:
iamserene (新的一年沒有希望 )
2014-04-30 12:51:00我還是反廢死 要努力的方向是改善司法體系吧
什麼都要用藍綠看世界,law in shit超支持廢死的啦
說真的 這版最近一堆髒東西混進來 就看女生人好欺負?
所以不存在所謂的罪證確鑿,所有的囚犯都無辜的,結案
作者:
betty921 (雲 風 天空)
2014-04-30 13:07:00可以解釋杜氏兄弟測謊不過,及行蹤交待不清嗎?
作者:
Islo (艾伊)
2014-04-30 13:29:00到底誰說所有囚犯都無辜?不能就事論事?
作者:
ichico (細雪。)
2014-04-30 14:18:00我不懂耶,這個案子確實有缺失,也確實有冤案,
作者:
ichico (細雪。)
2014-04-30 14:19:00蘇家三兄弟失去的時間是再也補不回來但難道沒有應當執行的死刑嗎?司法上的缺失應該就司法面去改善而不是禁止死刑吧
作者:
ichico (細雪。)
2014-04-30 14:20:00因為司法可能的缺失不信任司法就要廢死好像因為食安問題就要開始自給自足一樣
這個問題應該是選擇的問題,司法沒有辦法做到百分之百正確,那在這個前提下要選擇錯殺還是縱放
作者: yukaiw (Gyp) 2014-04-30 14:52:00
這不能跟廢死一起談
作者: yukaiw (Gyp) 2014-04-30 14:53:00
還有噓你的不一定是黨工
犯什麼錯判什麼罪 但是他們再也不會被公平審判我轉文的想法就是這樣
作者: maggie821231 2014-04-30 15:26:00
雖反廢死 但這樣如此草率的執行 政府根本亂來!
其實廢死問題和核四問題本質本就一樣 總有人雙重標準Q_Q
作者: rajome (有錢人好多) 2014-04-30 15:42:00
我支持廢死耶 唉 當然現在跟以前不能一概而論 但看了一些美
作者: rajome (有錢人好多) 2014-04-30 15:43:00
國冤獄平反的紀錄片 感覺冤案有的真的一開始完全看不出來
作者: rajome (有錢人好多) 2014-04-30 15:44:00
一開始想至少一定要DNA當證據 結果後面就看到一個鑑識人員
作者: rajome (有錢人好多) 2014-04-30 15:45:00
栽贓證據的例子 囧 然後連自白的都有可能不是 當然另外我也
作者: rajome (有錢人好多) 2014-04-30 15:47:00
覺得國家無論如何不該殺人 但另一方面確實也覺得家屬很可憐
作者:
dash1 (椰殼)
2014-04-30 16:35:00贊成死刑但真的無爭議才能執行 ..
作者:
piez (看清事實後)
2014-04-30 16:45:00中國公安很可能幹這種事....天啊.....
作者:
Spell16 (曬太陽的翻車魚)
2014-04-30 17:23:00沒有人說這跟廢死有關係啊,這是跟冤獄有關係!!!
作者:
Hachiko (櫻桃小口帶把刀)
2014-04-30 22:44:00強盜殺人犯還這麼多人推 女版是怎麼了?
不贊成廢死 但反對證據不足就執行 還是中國公安單方面說法……
作者:
linda7264 (You win,I quit.)
2014-05-01 00:51:00唉
作者: kuaning (暖暖) 2014-05-01 09:32:00
超難過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