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才突然想到的一個很重要的點
其實也應該是有人提過
廢死國家的社會結構其實大多偏向社會主義制度(政治民主,社會民生偏社會主義)
所以它們才有辦法實行這一套很社會主義的法典(社會中每個人都該對旁人負責)
換言之
它們是存在於一個每個人關係比較緊密連結的社會
所以才會覺得他人的犯罪不可完全歸咎於個人
要說英法兩國不完全社會主義,但至少它們的社福機制應該還是勝過台灣
而台灣呢
是一個極端資本主義的社會
所以要拿一個社會主義適用的法典套用到極為資本主義的國度
本來就會讓人民感到扞格
還有我前面提到過的價值觀問題
應該可以用唯心論或是唯物論解釋
(以下部分有錯的話請哲學相關的人士指正)
其中當然還牽扯到人於「自我意志」的辯證
這些都是很形上學的哲學思辨
而當人們選擇了其中一項或偏向其中一項
對於法律、世界甚至人的看法就會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