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板規15.就我當板主這段時間深深認為非常重要,
有太多案例是想要利用女孩板來公審對方,
一來一往容易把看板弄得烏煙瘴氣。
也許大家印象不深刻是因為在第一時間就被鎖文,
搞不好板友回家進女孩板該文章都被洗到幾頁之後沒好戲可看 XD
板規15.最重罰則是永久水桶,但可依板主裁量權搭配板規16.給予永久水桶以外的罰則,
如果對過往的管理方式還有印象,就知道大多是先給警告再犯才水桶。
畢竟許多板友對於『私人恩怨於板上發文』的界定是不夠清楚,
以下三點剛好我都遇過 XD 就簡單說明一下,其實真的沒很複雜
※ 引述《Spell16 (曬太陽的翻車魚)》之銘言:
: 大家一直在公告文底下討論版主可能不一定會注意到
: 所以想開這篇讓大家討論之後,希望能集思廣益一個比較公正的方案
: 我再統整寄信給版主。目前我個人的想法是:依照誰開「第一槍」作為判定
: 比如說:
: 1.A發文影射/攻擊B (文中有足以辨識出該ID的條件、如OO版、OO文、特定推文字眼)
: →則判定為A發起私人恩怨
: 但是這樣會有個問題,如果B真的做了有損公眾利益的事情(騷擾、汙衊),要怎麼辦呢?
1.A發文明顯可辨識針對某ID且言論具有攻擊內容,發現的第一時間 鎖文+公告。
『如果B真的做了有損公眾利益的事情(騷擾、汙衊),要怎麼辦呢?』
例1.很久之前看過板友發文提醒女孩小心站內信要拿舊內衣的文章,且多人證實有收到信
這種會認定是善意提醒。
例2.A發文告訴大家B發的分享文章其實是廣告文,由他板內容可以證實
查證後屬實這種也認定是善意提醒且立即處分B,非事實則處分A
例3.A發文告訴大家B在他板做了什麼不好的事情,如跟使用主體"女孩兒"無關,
查證後屬實,鎖文+警告。查證後非事實則處分A。
: 2.A發文分享心情 (文中只形容情緒與少部分細節、無法辨識出特定ID
: →不判為私人恩怨
但有發生過多數人搞不清楚指稱對象,只有少數人或當事人知道A發文是針對B,
只要引起糾紛或B發文回應,兩篇皆鎖文並且警告私人恩怨不要帶到板上。
何謂糾紛? 例如A發文分享某板(沒說明看板)遇到的事情,
但知道詳情的人跑去該板渲染或發文/推文說A跑來女孩板發文,
引來一堆某板的板友來女孩板推噓文吵架,
這就達到鎖文標準(不是鎖文成就喔 XDDDD)。
或者是文章一開始無法辨識指稱對象,但當事人只要推文回應,發文者很容易露出馬腳,
一直盯著文章總是會有跡可循可以盡早平息紛爭。
: 3.A發文影射/攻擊B (文中有足以辨識出該ID的條件、如OO版、OO文、特定推文字眼)
: B回文自清
: →則判定為A發起私人恩怨,B為自保 →AB將私人恩怨帶來版上,一起桶
: ↑ 多數意見
: 啊,想想之後發現這灰色地帶還真是複雜啊......
這有兩種,
例1.如果在『板主第一時間鎖文+公告』的情況下,
B就不需要、也沒辦法回文自清。
那如果B還是回文呢? 一樣鎖文+處分,有先公告一定會聲明該文章討論不得延續,
B有發文的權利,但違反公告(板規)也是按照處分。
例2.A發文而板主看到的時候B已經回文,兩篇一起鎖視文章內容決定是否達到水桶程度,
若明顯發文針對某ID但沒有攻擊等等內容,則是一起警告私人恩怨不要帶到板上,
再犯水桶。
例3.其實A為先發文章者,不見得B回文就一定是自保。
有可能是B一直騷擾A,A無法忍受也不知道其他方法檢舉或者是B都踩在板規邊緣
A忍無可忍後發文抱怨遇到這種人
(文中有足以辨識出該ID的條件、如OO版、OO文、特定推文字眼),
然後B回文講的一副理直氣壯滿嘴歪理,雖明眼人可判斷出是B先騷擾A,
但女孩板畢竟不是公審之處,只要B沒有違反板規就不能給予任何水桶處分。
兩篇文章一起鎖文+警告。
不過我私下會寫信建議A一些其他做法就是了 :)
當板主這段時間收過太多信
A來信指稱B違反板規騷擾攻擊他,
B來信指稱A違反板規騷擾攻擊他
要板主站在他那邊幫他主持公道.....
私人恩怨在板上發文想利用板友公審,這種事情我真的蠻討厭.....
一來利用板友,說話當然只挑自己有利的來講、利用盲點煽動板友,
另一方面不讓被指稱的人回應不太公道,但又怕沒盯著板上一下子就亂起來。
以上是我對於板規15.的看法,推文不要吵架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