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是幫權限未到的友人代PO//
朋友在一間靠近仁愛路的國文文理補習班工作
工作一個月就辭職了,今天剛拿到薪水
先講一下朋友在那邊一個月的工作情況
那間補習班是給我朋友工作清單
在一定的時間內要完成
通常是編排講義、協助班級的帶班(改聯絡本和作文)和清潔工作
(說到清潔工作又可以說一長串了,我只能說聽朋友轉述的畫面真的很雷)
可是有時候除了工作清單上的東西,有時候也會被叫去做其他的工作
像是被派去跑腿買MOS(這是真的)
或者臨時多改一兩篇國高中的考卷(非朋友協助帶班班級的學生考卷)
加上事情是真的有一點多,朋友也是第一次在補習班打工
效率沒辦法跟上她們補習班的神速
假設工作時間是晚上六點到九點半
通常都會弄到10點以後,甚至有一次到11點才離開
打卡也都是打實際離開補習班的時間
而今天領薪的時候,那邊的老師跟她說了一堆東西
簡而言之就是她只能領原本應有的時數的薪水
而她超過的時間不列入薪水計算
請問這樣是正常的嗎?
還有一件事
自民國103年以後,每小時時薪調整為115元
可是今天領薪的時候,那個老師說一開始就跟我朋友講
他們薪水的計算方式是每小時110
僅是口頭告知,沒有書面資料
朋友當時也是急需找一份打工所以就先定下來了
但今天領薪的時候覺得不對勁
和老師提出法律層面和錢的問題的時候氣氛超尷尬
朋友不想退讓,想直接問老師的會計師
最後是老師覺得那就直接補成115
(本來老師還跟我朋友說:「有的補習班才100塊。」
朋友聽到有點傻眼,老師當這國中生的電訪工讀價錢嗎)
其實朋友也自知一開始沒有談明時薪有錯在先
但真的可以因為雙方OK就不管勞基法規定的115,擅自給少於115的價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