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噓 peter555565: 看過原文呀,但這也不代表那句話就可以告 11/15 10:16
: → peter555565: 噓的意思是憑那句話到底想告什麼?還是就只是覺得自 11/15 10:33
: → peter555565: 己站在正義的一方,所以說什麼沒根據的話都行? 11/15 10:34
: → mileslo: 回PETER,我懂你要說的意思,身為警職我當然也不希望民眾 11/15 15:48
: → mileslo: 隨隨便便提出訴訟,浪費司法資源,或者說增加我的工作, 11/15 15:48
: → mileslo: 但是很可惜的,現實總是事與願違,民眾真的只要讓他覺得 11/15 15:49
: → mileslo: 高興不爽快不愉快,他就提告,這種情形你真的在基層工作 11/15 15:49
: → mileslo: 過就能理解體會,不用跟我說那些長篇大論理論派的東西, 11/15 15:49
: → mileslo: 只要你來派出所待一個月你就瞭解了,這句話就能告,甚至 11/15 15:50
: → mileslo: 一個眼神交會一個車輛擦身虛驚,民眾都能來提告。 11/15 15:50
: → mileslo: 民眾總是一句話:我有提告的權利,你們警方就應該要受理 11/15 15:51
: → mileslo: 不受理?警方吃案拉! 好言相勸?警方吃案拉! 11/15 15:51
: → mileslo: 甚至:叫你們分局長出來,給我一個交代,不然我叫議員來 11/15 15:52
: → mileslo: 不幫我受理案件我就叫記者來,叫立委來。 11/15 15:52
: → mileslo: 基層員警的苦你如果只用書本上或是理論派上所學到的東西 11/15 15:52
: → mileslo: 你是看不見的。台灣鯛,可不是浪得虛名。 11/15 15:53
: 推 peter555565: 你既然也不贊成,何必在這裡鼓吹,如此言行也太矛盾 11/15 19:59
: → peter555565: 了吧。還有,不要總是在那什麼基層很辛苦、根本做不 11/15 19:59
: → peter555565: 到之類的,那就算給你再好的法律制度,如此的執法習 11/15 19:59
: → peter555565: 慣也將是制度失敗的根源,對的就做,不對的不妥協 11/15 19:59
: → peter555565: ,很難嗎? 11/15 19:59
我不知道PETER網友有沒有看懂我的意思。
我不贊成,對,我確實不贊成民眾動不動就提告,
連一句「你給我試試看(台語)」就跑來提告的狀況,不是沒有發生過。
這我也同意如你所說,是ㄧ種資源浪費。
但是在原PO的狀況,若不確實的提告,讓案件成立,
警方沒有權利也沒有那個立場去介入這個案件。
所以你說我不贊成,就不應該鼓吹,然後說我矛盾。
確實,很矛盾,但是如果狀況是為了保障人身安全,避免後續更嚴重的事件,
那我寧願矛盾一點。
基層很辛苦,制度不健全,
對的就做,不對的就不妥協,其實,坦白講,是有難度的。
只是你們不知道不理解而已。
我知道這不能當作理由,但是在這系列文章當中,並不是討論重心,
所以我就點到為止,也不做回應了。
: → cching1021: 警察本來就沒有定罪與起訴的權力和專業能力,本來就不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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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ching1021: 能自己判斷是小事就拒絕受理,就算理由再荒唐都一樣。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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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ching1021: 做出這種事活該被電,甚至應該被質疑是否適任,因為這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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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ching1021: 已經是濫用公權力了。有這種自己可以代替檢察官行使權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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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ching1021: 力、竟敢罵我投訴我真是刁民的想法的警察,就是敗壞警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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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ching1021: 查形象與風紀的老鼠屎。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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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出來cching網友相當憤慨,可能真的曾經受過委屈,
我是不知道你針對的點是在我文章當中哪部分,
但是確實在一些法條適用的問題上,警方有先行過濾的職責。
舉一個案例,曾在新北發生過一件早餐店內,AB雙方口角,A跑進廚房拿早餐店內剪刀,
對B進行攻擊,造成B身體受傷的案件,當時我在新北刑大,派出所通報上來,要以殺人
未遂辦理。
當時身在刑警大隊,重大案件我們有一個通報的流程,
派出所=>分局偵查隊=>刑警大隊=>警政署刑事局
偵查隊幫派出所通報殺人未遂,但是內容就如我上面所述,B的傷勢也並不嚴重,
手臂劃傷而已。
打電話給派出所詢問為何以殺人未遂辦理?派出所稱:當事人B堅持提殺人未遂告訴。
最後,這件案件是以殺人未遂受理嗎?
不是,只是一般傷害案件。
這邊C版友是不是要認為我們代替檢察官做定罪的動作,逾越了本分代替檢察官行使權力
呢?是不是要認為民眾堅提殺人未遂案件,我們卻以一般傷害案件受理,
我們應該要被質疑是否適任?
我當時了解案情始末之後,第一時間我也認同本案並不應該以殺人未遂受理,但是因為
民眾堅提殺人未遂告訴,我知道派出所難做,所以我就打電話給刑事局偵防中心詢問,
偵防中心學長了解之後,確認本案並無殺人未遂要件,所以回應本案不應該以殺人未遂
辦理,最後案件也是以傷害案件移送地檢署。
要件。
法條的字句,其實很洗練簡潔。
但是實際發生的狀況,太多可能性,光靠法條的字句,是沒有辦法完全包含的。
所以,才會有所謂「要件」的出現。
必須要符合這些要件,才能去認定這個犯罪符合這一條法條。
要件有很多種,法院判例、前人經驗、犯意、犯行過程等等,都有可能被當作要件使用。
並不能因為民眾堅持提出這樣的告訴,我們就這樣受理。
這也是一種避免資法資源浪費的做法。
該案件,如果檢察官最後認為應該要以殺人未遂辦理,那我們警方是不是大案小報?
是不是有涉嫌瀆職?
我還好端端的在這當警察,也沒被移送瀆職,是否證明了檢察官同樣認同本案
不應該以殺人未遂受理,而是我們所判斷的傷害案件?
一切都是看要件符不符合而已。
至於C版友最後面的敘述,我坦白跟你說,
我也曾被投訴過,我也一樣會認為民眾真刁,
我也被民眾辱罵過,後來是他被移送妨害公務。
警察也是人,開紅單被民眾罵,應該嗎?
不要說沒有,之前就有民眾因為被警察開紅單,跑去投訴說警察太胖的案例。
我做份內之事,卻被民眾刁難,應該嗎?
不要說沒有,去抓賭場卻被民眾說國家自己就在開賭盤,為什麼警察不抓反而抓他們。
有這種想法就是老鼠屎?
我相信很多人都會有這種負面情緒,你被老闆臭罵一頓你會不會認為老闆很靠悲?
但是如何去管理這些負面情緒,這就看個人素養跟情緒管理技巧了。
最近的案件而已,一個學長因為家庭因素想要請假,被分局長擋假,憤而對空鳴槍,
這就很明顯是一個錯誤的案例,情緒管控失敗的例子。
有這種想法就是老鼠屎?
我倒覺得,有這種想法,證明我也是個人,
但是能用智慧跟心態去克服、控制,更能證明我是個人,而不是個機器人。
如果哪天,當警察的都不會有負面情緒的時候,那才真的是恐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