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過有點久了,不過還是想延續這個主題繼續接龍。
我知道這個很可能會掀起一波筆戰,我也僅表示對於原作者的觀點抱著觀望的態度,因為
這將會顛覆我們曾經相信的東西,我只是覺得作為一個台灣人,我們確實有必要去瞭解過
去這個島嶼究竟發生了什麼事,解開過去歷史打的結,台灣才有可能真正向前邁進,也希
望大家拋開所有的政治立場,用客觀的角度來理解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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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www.taiwanus.net/roger/roger_49.htm
作者 : 林 志 昇、何 瑞 元
所謂「台灣地位未定論」到底是什麼意思?怎麼會有這種說法?過去許\多學者
專家眾說紛紜,坦白說,被美國前國務卿包爾在北京記者會一句:「台灣不是享有主權獨
立的國家」,弄得大家啞口結舌,尷尬萬分,事後檢討美國一貫對台灣政策,似乎透露著
這一句話的準確性。
檢討台灣地位必須從一八九五年談起,當年日清馬關條約將台灣「割讓」給日本
,而非日本「竊取」台灣,是合乎國際法的規範,日本合法擁有台灣主權,無庸置疑;隨
後美日太平洋戰爭結束,中國學者竟主張日本投降後,台灣被中華民國根據「日本降書」
接收,這是不懂「戰爭法」的錯誤結論,要知道,行之有年的「國際法」與「戰爭法」是
在不同的法律體系運行;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被中華民國稱為「台灣光復」是嚴重的
錯誤,中國更進一步宣稱台灣既然「已經光復」,所以「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而非「
台灣地位未定」,這是沒有考慮國際法所下的結論,當然無法解釋日後台灣所發生的一切
;事實上從國際法的觀點來看,這一天應該叫做「台灣軍事佔領」的開始;也有部份學者
認為,日本是向盟軍投降不是向美軍投降,所以台灣應該由盟軍佔領,這種說法是不明白
海牙公約與日內瓦公約,而且誤解戰爭的背景佔領的條件是必須要有the occupying powe
r,而美國是這場戰爭的主要武裝攻擊國,當之無愧\,而中華民國只是an occupying pow
er,所以決定佔領的國家當然是美國,更重要的是佔領是一種「暫時狀態」不是「最終結
果」。從國際法角度來看台灣,一直到今天都沒有「國家主權」的移轉手續,凡是渋及國
家主權的移轉必須有國際條約來明白確定,對台灣而言,戰後的舊金山和平條約對台灣的
處置,是讓日本將台灣放棄,但是沒有明文指定「收受國」,這是表示台灣尚未進入最後
的國際定位,也就是說台灣現在是屬於一種「過渡時期」或「暫定狀態」。
基於國家主權有「不中斷或消失」的特殊性,台灣要獨立建國要先確定向誰討「
國家主權」;當年美國要獨立,美國是英國屬地,因此向英國討國家主權,所以發生獨立
戰爭,結果美國贏了,據此美國建立美利堅合眾國;現在是二十一世紀,可以不必戰爭,
依照國際法便可以獨立建國;以色列佔領迦薩走廊三十八年,不也在國際法中的「佔領不
移轉主權」法則中自動撤離;從舊金山和平條約的內容可以明確得知,中華民國在台灣的
地位是「次要佔領權國」再加上「流亡政府」,而且,最重要的是,作為「主要佔領權國
」的美國,至今也還沒有任何「聲明結束佔領」的文件公告,按照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項
規定,美國管轄下的未合併領土,台灣必須受美國聯邦以及政府的保護,這也可以說明一
九九六年,台海飛彈危機的時候不需要台灣要求,美國主動派兩艘航空母艦保衛台灣,同
時說明「台灣關係法」是美國「國內法」的真正原因,日前美國前副國務卿阿米塔吉主動
表示,就算台灣軍購案沒有通過,美國仍然負有保衛台灣責任,只是美國會辛苦一點,這
些現象證明了台灣地位,的確仍是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的一塊領土。
在國際法中,一個流亡政府仍可以有外交關係,就像當年二戰時,法國被德國佔
領,法國流亡政府在英國倫敦成立,雖然一樣有外交關係,但是並不會因此就讓法國或中
華民國就地合法;眾所皆知,台灣人民已經爭取到人民主權(popular sovereignty),
所欠缺的只是台灣澎湖的「所有權狀」,也就是領土主權(territorial sovereignty)
,而所謂國家主權(state sovereignty)也就是領土主權的內涵。釐清台灣與美國的戰
後法理關係,將是台灣走向獨立建國的簡單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