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於離開了上一個工作。
我是line老闆是否可做到2月底,
那時候是剛放完連假的時候,
2/24上班,希望26離職,27.28放假,
本來是打算老闆如果不同意,
那就做到預告前10天,
但但但但老闆准了!
10號領薪水,看了薪水,27.28沒算,
覺得不合理,雖然27.28放假,
但是我26一樣把到3/2的做完
(旅行社放假都需要做到工作天的下一天)
我覺得我也沒偷懶啊…
而且不懂的是為什麼有扣勞保但沒扣健保?
做了8個月,旅展去了4個,
用掉8天的假日,
之前說好可以折現,卻沒折現到2月薪資。
主管覺得當初進公司就說因為9點上班5點半下班,
沒有到勞基法規定時數,
所以要一個月補一天假日,
如果沒上班就用旅展假扣,
但是但是!我從來沒有5點半下班過,
甚至旺季一到,加班到11,12點都有,
沒有加班費,我也認了,
所以我走了。
但追求自己的薪水有錯嗎?
為什麼我喜歡的主管在fb罵我們(我跟另一個同事一起離職,公司只有我們兩個職員,3
個主管…)
她覺得我們怎麼自我感覺良好,
Fb內容意思是好像我們(我跟另一個同事)為公司做了多少事。
我今天要求薪水,只是我自己的底薪,
跟當初說好可以折現的旅展假,
這是自我感覺良好嗎?
這樣要求為什麼錯了?
主管說我們未照規定提早辭職,
但我們也問過老闆,如果老闆不同意我們也會做到10天預告,
而且如果要照規定,
那麼我們超時加班,為什麼沒加班費呢?
我真的很傷心,為什麼我喜歡的主管不能理解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