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不是我,是男友
因為男友順利考取公職,
所以想要離職,當時約是簽一年,
目前是做了10個月
結果離職被迫簽下30萬自願證明,還說原本是要60萬,
現在老闆就是一副不想跟你談拿錢來,(因為簽下了不該簽的東西阿><)
老闆也嗆聲說他已經找到人了,
原本藥跟他協商繼續做到約滿,他也不讓你協商,讓你吃閉門羹
其實合約中很多法條根本不合理,
像第一條是寫,只要違約直接放棄法律抗辯權....
接著條列就是超時(2XX hr/月)的部分
上班基本12小時起跳
上班上到身體都變差了
問過勞工局免費諮詢律師,是說條文很多不合法,
但簽了那張紙就很吃虧
因為他的事,我心裡也很難過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什麼好辦法Qw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