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看法,亂倫結婚也是可以分的
1. N等親(N小於某個數)亂倫結婚(如果要用這麼生猛直接的字眼的話)
或者同一本戶口名簿上面原本不是配偶的兩個人
2. N等親(N大於某個數)亂倫結婚(好比什麼表哥表妹,姪子表姑)
且不在同一本戶口名簿上的
case 1跟2 是有很大的差別的
我覺得case 2比較沒有"道德"(這又是個很各人煮觀的標準了)的問題,純用愛來解釋也OK
但case 1就不是這麼簡單了,姑且撇開亂倫產子會造成遺傳疾病(這個理由不是很強)這點
(如果同性亂倫就不用擔心了~)
其實還隱含有"隱性家庭暴力"的風險,抱歉我自己造這個詞,但如果真的有個鬼父鬼母
在教養兒女的過程當中強行灌輸了扭曲的愛情觀,讓子女"自動"愛上自己,
這其實是對子女的自由選擇的一種剝奪。國家公權力的手其實有一部分是伸進家庭裡的,
如果用法律來規定case 1這種亂倫是犯法的,其實是有愛情以外、涉及人權自由的考量。
說支持同性婚是因為愛情,那是指兩個成年人共同做的決定。
當然同性婚若合法化的話則會把原本家庭的定義給延展了
跟亂倫婚(=家庭內非婚成員可以結為配偶)講的是不同的概念
說真的,每個人家庭觀念本就不同,如果真的不爽,大不了登報斷絕家庭關係
(是說我也不知道這有沒有法律效力,八九零年代的報紙蠻常登這種公告的)
但某個國家現在就是把家庭跟婚姻的定義給延展了,如是而已
跟會計帳的登記系統改變一樣,都是人造出來的東西。
法律、宗教、風俗、習慣,本來就都是人造的,為了人們的需求與便利,
時候到了自然就會發生改變
"don't be the footnote on the wrong side of hist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