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改判nbapenny kaoru119 mename0314等一案

作者: KuoChingKou (國慶爺)   2015-06-29 19:30:51
經板友至申訴板檢舉
小組長裁定板主重新判決,可參見文章:
文章代碼(AID): #1LYla0-E (L_TalkandCha)
以下為改判文章:
噓 nbapenny: 第一噓:劈腿 第二噓:公主病 05/31 13:43
認定 劈腿、公主病 是說明原po行為,不符人身攻擊
則為板規1
判決2個月
=水桶原為1個月 則再增加一個月。共60天
噓 kaoru119: 妳是沒手沒腳嗎自己回家是會死喔?妳媽一定也是公主病, 05/31 13:32
原為板規二,人身攻擊,判處一個月。
維持原判,因為有對明確對象
另處板規一 
兩個月 合計共三個月。
→ mename0314: 請放過他吧,劈腿加公主病,連女生都看不下去 05/31 15:49
認定 劈腿、公主病 是說明原po行為,不符人身攻擊
另處板規1
判決:2個月
水桶原為1個月 則再增加一個月。
噓 Phoebe81821: 公主病 05/31 16:36
無攻擊對象,認定是形容原po行為,不符人身攻擊
另以板規1判處兩個月。 
水桶原為1個月 則再增加一個月。
噓 mei7744: 不會自己回家喔?煩死了,劈過腿人家原諒你還在公主病 05/31 16:49
認定 公主病 是說明原po行為,不符人身攻擊
另以板規1判處兩個月。 
水桶原為1個月 則再增加一個月。
噓 kitohuang: 比公主還公主病的公主 安安 06/03 02:50
人身攻擊 禁言一個月
再加上板規一 
兩個月
共三個月。

判決解釋:
一、小組長希望我人身攻擊的處分從寬認定,
  所以我便採用從寬標準。
二、每個人我都補上板規一,是希望板主的作業能有一致標準,不要因為是不同板主
  就有不同判決。所以我尊重小光板主一開始的認定,以此做為標準。
三、板規更新研議,目前我和小光板主還有細節要商討,目前還有討論空間,請再給
  我們一點時間,謝謝!
作者: name2name2 (yang~hi)   2015-06-29 19:33:00
作者: andy0704 (LowranCe)   2015-06-29 19:33:00
.
作者: OyAlbert (蛋黃溫)   2015-06-29 19:36:00
所以國慶版主你的標準依然是公主可以 公主病不行?那類似的大頭症 神經病 花癡病 是否不說"病""症"即可?
作者: KuoChingKou (國慶爺)   2015-06-29 19:37:00
在新板規出來前 是的
作者: melrosejin (伍子胥)   2015-06-29 19:37:00
0.0
作者: OyAlbert (蛋黃溫)   2015-06-29 19:37:00
好的 了解 辛苦了(′‧ω‧‵)
作者: ehenrysweb   2015-06-29 19:38:00
這啥判定機制啊
作者: z112z112 (IMBox)   2015-06-29 19:38:00
.
作者: ccr5566 (吃洋屌5566)   2015-06-29 19:38:00
你是公主沒有病唷^.<
作者: bsb0331 (我是香肥宅)   2015-06-29 19:39:00
.........
作者: KKALI (I am KK)   2015-06-29 19:46:00
登入次數的意義是? 登入超過10000代表說話就一定是對的?推錯文...幫刪...
作者: mapxu664 (井底之哞)   2015-06-29 19:53:00
(*_*)額
作者: name2name2 (yang~hi)   2015-06-29 19:54:00
建議板規一的敘述可以做更改,目前板規一的敘述,在逗號前的部分,會讓我搞不清楚
作者: mapxu664 (井底之哞)   2015-06-29 19:55:00
回推文的意思是 公主病 只能由當事人檢舉還是所有人身攻擊部分都需當事人檢舉呢?
作者: name2name2 (yang~hi)   2015-06-29 19:56:00
是要使女性感受到,還是男性也通用
作者: mapxu664 (井底之哞)   2015-06-29 19:56:00
name大 建議你開板務文 會敘述的比較清楚喔
作者: mapxu664 (井底之哞)   2015-06-29 19:57:00
個人覺得逗號前的意思是男女通用
作者: name2name2 (yang~hi)   2015-06-29 19:57:00
或是只要是 發表仇視、刻意貶抑諷刺/嘲笑/猥褻 的言論就算若是如此,建議敘述可改為:1.發表仇視、刻意貶抑諷刺/嘲笑/猥褻的言論,或明顯使女性感到騷擾或被冒犯污辱言論,,視情況給予警告.....(後面一樣)呃覺得這樣敘述就夠清楚了,我說完了@@
作者: treuno (悠久的永遠)   2015-06-29 19:59:00
欲加之罪,我只看到一言堂
作者: libraayu (ゴミ丼吃屎)   2015-06-29 20:01:00
感覺沒啥差..~"~
作者: phoebe9256 (肥比冰心)   2015-06-29 20:01:00
安安 判決機制?
作者: name2name2 (yang~hi)   2015-06-29 20:01:00
另對板規9的建議已回在 小光桶flower167e的公告 之下而剛看到那公告被轉到組務板且還有我的推文= =...若是因此有造成板主的麻煩,本人先在此致歉....
作者: mapxu664 (井底之哞)   2015-06-29 20:05:00
發文整理一下啊n大
作者: name2name2 (yang~hi)   2015-06-29 20:08:00
需要的話板主跟我說一聲,我盡量省事^^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泡麵然後暴斃)   2015-06-29 20:12:00
判的很好
作者: Nataya (ㄙㄙ)   2015-06-29 20:27:00
所以只有那種「我這樣是公主病嗎?」這種討拍文可以說公主病喔,根本誇張,瞎爆了
作者: name2name2 (yang~hi)   2015-06-29 20:37:00
組務板的那篇的網址 https://goo.gl/Od74lY
作者: lpbrother (趴趴153豆瓣LP哥)   2015-06-29 20:38:00
樓下帥哥
作者: name2name2 (yang~hi)   2015-06-29 20:38:00
其中提到 如是針對行為論述則不符人身攻擊但「妳媽一定也是公主病」,則有「對象」符合「人身攻擊」。另外提到 " 依目前公主病之用辭皆在形容女性「行為」"所以這個判定方式可能只適用於特定用於形容行為的詞彙因此我認為如果是 你的行為很白癡 這樣可能還是要判人身攻擊 這是我的認為因為白癡這個詞通常是形容人,所以不適用此次判定法
作者: mapxu664 (井底之哞)   2015-06-29 20:48:00
「你的行為很白癡」,如果(版主認為)行為真的很白癡,就算不算是人身攻擊了哦
作者: name2name2 (yang~hi)   2015-06-29 20:51:00
我覺得這次算是公主病這個詞的專用特例 這樣闡釋比較恰當,就這是公主病專用判定方式不適用於其他詞彙,這樣比較簡單清楚不然可能又引申出很多怪怪der討論 是很麻煩的哲學思辨我腦中已經跑好大一輪了QQ
作者: OyAlbert (蛋黃溫)   2015-06-29 20:55:00
採取這判定思維的後續 老實說還滿有趣的 因為有很多很多相類似的例子可以拿來用不過 似乎會再做修改 靜觀其變吧
作者: coffee112 (咖啡奶茶)   2015-06-29 21:02:00
好像滿蝦的,雖然之前的版主也很蝦
作者: CKY8864 (CH3NY0)   2015-06-29 21:28:00
國慶 呵呵
作者: andy0704 (LowranCe)   2015-06-30 10:15:00
再噓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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